律 师 函 格 式
致:河南******有限公司并总经理阁下:
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受周**先生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代理其与贵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向贵司和总经理阁下致函,敬请依法处理所请事项。
周先生述称:其于2009年2月4日与贵司签订《****定购单》,并向贵司缴纳房屋定购金**万元整,由于贵司相关手续不齐全,致使其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后经了解得知,贵司不具备商品房开发销售的资质,并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周先生同时向本所提供了《*****定购单》及《交款收据》。
根据周先生所述,本律师认为:由于贵司并不具备从事商品房开发销售的资质条件,导致贵司不具备签订该商品房定购单的主体资格,并且如果贵司至今仍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那么将导致贵司与周先生所签订的《*****定购单》第六条“乙方应于一周内前往甲方营销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无法完成,贵司的行为有违规违法销售之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贵司与周**先生所签订的《恒嘉苑定购单》应属无效合同,贵司应返还其缴纳的定购金。
有鉴于此,期望贵司能重视此事,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予以解决,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周先生只要求贵司返还其所缴纳的定购金**万元整,我们期待贵司在收到本函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联系电话:
特此函告。
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
翟玉胜 律师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