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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蔡某某涉黑、协助组织卖淫、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案
作者:翟玉胜 律师  时间:2011年10月14日
蔡某某涉黑、协助组织卖淫、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案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开封市金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我担任其涉黑、协助组织卖淫、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在审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及参加今天庭审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针对被告人蔡某某是否构成犯罪,我将蔡某某工作的事实简要概述就一目了然,辩护人就没有必要针对犯罪构成等大发言论。
     被告人蔡某某1991106日出生,在小学五年级就辍学在家务农,父亲蔡某某2006年去世,母亲不知名字,在其父亲去世后其母改嫁山西,目前其母亲地址不详,这样,被告人蔡某某就跟着叔叔在家种地,后买过家俱,后因盗窃罪被判刑,2008925日释放,释放后,因其叔叔在外地打工无法联系,被告人蔡某某便在唐某某的介绍下到某某县北极星歌城做服务员,负责打扫卫生,每月600元工资,管吃管住,20093月因将老板的车撞坏,老板扣发其工资,后逃跑不干,且被告人蔡某某在20081112日王某某与郝某某发生矛盾时,被告人蔡某某刚去两天。20081211日与张某某的冲突中,被告人蔡某某在房间打扫卫生,根本没有参与,且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即便被告人蔡某某参与了,但该两起事件均是所谓的“受害人”挑衅而引起的,且某某县城内派出所已调解结案,此次按照犯罪处理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对一个在歌舞厅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般参加者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真实滑天下之大稽,一个爹死娘嫁的可以认定为孤儿的孩子,不靠社会的救济生活,自食其力干活挣钱,反而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般参加者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真是天理难容。被告人蔡某某出狱后,家中唯一的亲人,叔叔到外地打工,被告人无法联系,为了生活,被告人到很多正规的公司、企业寻找工作,鉴于被告人的特殊身份,很多企业拒绝接受,目前,我们的社会救助体系存在严重的问题,被告人得不到社会的救助,也不愿意干违法乱纪的事情,被告人蔡某某万般无奈到一个开着“力帆”汽车黑社会老大王某某投资两万五千元的北极星歌城做服务员,且该歌舞厅具有营业执照,在北极星歌城工作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并未干违法乱纪的事,即便有个别事情有不当之处,譬如送小姐去宾馆,因其在歌厅打工也是迫不得已而为之,根本构不成犯罪。
三、被告人蔡某某不但构不成犯罪,反而有立功。
被告人蔡某某在2010101816时至1810分的询问笔录中,交代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认定为立功。
总括上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蔡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无论在事实上、法律上、证据上以及上述罪名的犯罪构成上都是难以成立的。我们不能出于正义和高尚的动机去冤枉一个无辜的人,对一个无罪之人判处刑罚,其将对整个社会充满报复,势必造成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那样就将对我们经过几十年不懈努力所建立起来的法制造成无情的伤害,同时,也将伤害《刑法》作为一部善法的尊严。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人民法院重视。
              辩护人: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翟玉胜
                       2011年10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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