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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吕某某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

作者:巴志涛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17日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
你们好!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吕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吕某某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再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吕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当天因喝酒太多,在酒精的刺激之下才鲁莽行事,其主观上并没有反社会的意图,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系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地老乡较少,其实施犯罪行为当天,恰好被告鞠肖军的爱人张某过生日,一来是是给张某过生日,二来借此机会老乡在一起还能聚一下,基于此,被告等人在下午吃完饭之后又去唱歌,这么一来,被告等人喝酒较多,当警务人员制止时,他们在酒精的刺激下鲁莽行事,和执勤的警务人员发生冲突。
(二)被告吕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也没有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表现一直表现良好。
(三)被告吕某某归案之后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坦白。
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依然良好。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八:“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望贵院对被告从轻处罚。
四、被告系农村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家中有年幼的孩子,还有年过花甲的老人,被告是其家中的顶梁柱,现在单凭其妻微薄的收入,难以维持家里的正常生活。
      综上:望贵院对被告判处缓刑。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巴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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