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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姻期间购买的按揭房和父母资助款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朱君秀 律师  时间:2009年10月09日
   婚姻期间购买的按揭房和父母资助款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朱律师您好!
    
我的一朋友与丈夫于2003年结婚,结婚后,其丈夫父母资助了35万元,以丈夫名义交了30万元首付款后,购买了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并向商业银行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10年。从2004年起,其丈夫开始还贷,每月还款金额为1500元。现在因双方感情问题我朋友打算离婚。请问,如果现在离婚,这套由其丈夫父母资助款的按揭住房,我的朋友有权分割财产吗?

    答:你和你的丈夫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你所占有的合法份额只能确定在夫妻共有财产这部分。需要对购房款的来源及性质进行分析并定性。
    理由:本案中,购房款的来源由三部分组成:即公婆资助款、你丈夫还贷款、尚未还的购房款项。
    这三部分购房款的性质分别是:你丈夫已还的贷款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尚未还的购房款项属于夫妻共有债务。至于公婆资助款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需要明确:你们夫妻之间如果没有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你的公婆也没有明确表示35万元是赠与你丈夫个人时,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否则,就属于你丈夫的个人财产。
    分割的原则是:夫妻共有财产共同分割;夫妻共有债务共同承担。所以,你享有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义务。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也应当承担夫妻共有的债务。
    因此,对于该房屋产权的问题,你们可以协商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
    第19;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2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