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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淘宝卖家侵权“美的”,金额再小也要维权
作者:鄢雨 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06日
    淘宝店铺侵权行为非常多,大部分卖家明知违法,依然冒险。现在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执法力度越来越大,留给“傍名牌”的商家可钻的法律漏洞将会越来越少。

        2015年5月至6月底,被告莫佳伟在未取得“美的Midea”“美的”“Midea”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擅自在浴霸、灯具等电器、外包装上使用上述商标,并在其经营的“美的集成吊顶照明电器”淘宝网店铺内进行销售,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13万余元。2015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莫佳伟家中查获印有上述商标的浴霸1件、LED平板灯1只。2016年5月23日,本院作出(2016)浙0411刑初275号刑事判决,判决莫佳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事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赃物由扣押机关处理。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25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贾佳、沈沁梅,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佳伟,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百乐路113楼2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9203185411。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云凤,浙江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美的公司)诉被告莫佳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7月1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贾佳、被告莫佳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云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美的公司起诉称: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及授权生产的使用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的家电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3年12月19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系列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2015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美的集成吊顶照明电器”网店(显示月销量1992件)及“名伟灯饰”网店涉嫌销售带有美的标识的产品,遂于2015年7月20日向王店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当日在被告生产车间查获大量集成吊顶成品及半成品,并在王店镇物流站的韵达快递处截获在淘宝网上出售并已粘贴美的标识的产品,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以被告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立案侦查。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大量生产集成吊顶电器,并在网络销售中以“美的”等标识销售,欺骗消费者,严重影响原告的商誉和经济。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莫佳伟答辩称:“明伟灯饰”不是被告开设的淘宝网店,月销量1992件实际上是被告的ID名字,且被告没有生产工厂。1.2015年7月20日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分局对被告以销售假冒商标罪立案,侵权商品已被没收,被告早已停止侵权行为;2.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因侵权造成原告实际损失;3.被告没有因此在经济上获利,反而受到了刑事判决、罚金,并退还赃款10000元。请求法院酌情考虑。
在庭审中,原被告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原告广东美的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证,商标转让证明,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各1份,用以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人,上述商标已转让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及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美的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证书各1份,用以证明“美的”品牌的知名度。
3.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各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现场调查照片5页(复印件,原告称系原告工作人员跟随王店派出所执法人员执法时拍摄),用以证明被告侵权事实及查处情况。
4.本院(2016)浙0411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至6月底,莫佳伟在未取得“美的Midea”“美的”、“Midea”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擅自在浴霸、灯具等电器、外包装上使用上述商标,在其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宝华村14组大雷岗48号家中经营的名为“美的集成吊顶照明电器”淘宝网店铺内进行销售,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13万余元。2015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莫佳伟家中查获印有上述商标的浴霸1件、LED平板灯1只。在庭审中,莫佳伟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在审理中,莫佳伟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本院判决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事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赃物由扣押机关处理。原告用以证明侵权事实及金额。
被告质证后称:对证据1、2、4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中,被告没有工厂,故关于“工厂打击现场照片”与被告无关;“目标仓库打击场照片”与被告无关;“淘宝窝点打击现场照片”是被告的。本院认证认为:证据1、2、4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其中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取保候审决定书系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被告也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照片系原告自行收集,被告认可其中的“淘宝窝点打击现场照片”,本院予以确认,对其他证据不予认定。
被告莫佳伟提交的证据:2016年6月12日本院开具的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复印件)1份,记载:根据(2016)浙0411刑初275号刑事判决,收取莫佳伟违法所得1万元,罚金8万元,合计9万元。被告用以说明其因此受到刑事处罚。
原告质证后无异议,并认为刑事处罚不影响原告的赔偿要求,恰恰说明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恶劣。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5478887号“美的+图形+Mide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水器、空调、风扇等)、第5478888号“Mide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水器、空调、风扇等)、第6765872号“美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白炽灯、热水器、电热水壶、暖器装置、浴室装置等)的注册人,以上商标均在有效期内。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器商品上的“图形+MD+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2014年4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美的+图形+Midea”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5年1月1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起诉侵权方,有权委托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代理机构;授权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15年5月至6月底,被告莫佳伟在未取得“美的Midea”“美的”“Midea”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擅自在浴霸、灯具等电器、外包装上使用上述商标,并在其经营的“美的集成吊顶照明电器”淘宝网店铺内进行销售,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13万余元。2015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莫佳伟家中查获印有上述商标的浴霸1件、LED平板灯1只。2016年5月23日,本院作出(2016)浙0411刑初275号刑事判决,判决莫佳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事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赃物由扣押机关处理。判决后,莫佳伟向本院缴纳违法所得1万元,罚金8万元,合计9万元。在本案诉讼中,原告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美的商标的注册人,以上商标均在有效期内。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以上注册商标,并授权其可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诉讼,原告起诉在授权期限内,故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使用于第11类商品上,被告擅自在浴霸、灯具等电器及外包装上使用“美的+图形+Midea”商标标识,并在淘宝网店上销售涉案商品,属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侵害了原告的第5478887号“美的+图形+Midea”、第5478888号“Midea”、第6765872号“美的”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销售金额、销售时间、侵权范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金额为4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项  和第(三)项、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和第二款、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佳伟立即停止实施侵犯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莫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莫佳伟负担12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