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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韩佩君 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30日
    案情简介:
    原告牛某自2011年9月22日到2012年2月日先后四次向被告银行账户汇入550000元,被告早2012年3月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于同年6月30日之前返还,但是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还款400000,剩余150000元拒不归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时金钱,这意味着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的金钱既是可消耗品又是特殊的种类物,金钱占有的转移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即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占有即所有。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一般的借款不会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尤其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大部分人都是写一张借条,这个借条凭证一定要注意保管,这会成为你日后追偿借款的凭证依据。还款之后也一定要要回借条或者将借条销毁又或者让相对人写一份收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此案。

    审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