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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不当得利纠纷
作者:韩佩君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07日
律师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二、一方受有损失;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案情:2013年10月份,原告董某承揽了某公司家属楼楼及小学的部分施工工程。2015年8月20日,施工任务完成以后,因原告董某与某公司存在纠纷,对方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后来,通过多家政府部门的努力下,某公司同意向原告预先支付4328000元工程款。其中372000元汇入了被告常某(常某为原告钢筋班组组长)及其提供的手下工人银行卡中。被告常某把372000元收集齐以后,除了扣除原告欠其的90000元,剩余的282000元一直拒绝返还给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被告的行为明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剩余的282000元返还给原告。然而,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均冷漠以对,找各种借口推诿。在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公正。 结果:本所接受原告委托本案经康乐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后被告不服康乐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2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甘29民终3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