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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摧残的花朵

——从幼师虐童谈青少年保护和维权

被摧残的花朵
 110网安金龙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24日,浙江省温岭市发生一起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事发后不久,该教师虐待班上幼儿全过程的视频在网上被曝光,一时间众网友声讨不断。目前当事教师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而拍摄照片的女教师也被行政拘留。
    据了解,此事发生在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学校。该校教师颜艳红因“一时好玩”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此后又有网友爆出其空间相册内有720多张虐童的照片,警方也展开了相关的调查。
    在此之前曾爆出幼儿园老师将孩子凌空摔倒致重伤,之后也相继爆出幼儿园老师抽孩子耳光,宿舍保安体罚学生等等,类似的老师虐待学生的事件不断爆出引发大家的深思。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今天我们请到来自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的安金龙律师来给我们讲一讲关于最近爆发的老师虐待学生的问题。安律师,您好!

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主持人好!

110网:首先大家最为关心的应该是为什么会对那位老师定为涉嫌寻衅滋事,而不是虐待或者故意伤害?

为便于理解和方便后面的相关问题的回答,先做一些简单刑法理论的铺垫知识介绍。限于时间的关系,对于定罪的回答,只驳其一点,不做很深入的详细解说。 定罪首先是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到底是构成哪个罪,根据初步的事实,先在可能构成的罪名中通过构成要件的排除,确定最终的罪名。因为一个事实可能会有可能涉嫌好几个罪名,但最终确定的罪名是因为这个事实从构成要件上,全部都符合这个罪名,且缺一不可。 从教师虐童这个事实,很有可能涉嫌的罪名就有寻衅滋事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因为这三个罪名都是涉嫌人身伤害的罪名。当然还有其他的涉嫌人身伤害的罪名,我们在此不提。 首先看虐待罪,它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从这一点就很明显的可以判断出,教师虐待幼童,不构成虐待罪。其次看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罪,要求客观方面要件是损害他人身体的非法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如轻伤,重伤,死亡等。本案中,故意伤害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本案都是符合的,但根据本案初步事实,判断客观方面没有达到轻伤以上,所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我们来看寻衅滋事罪,它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公共场所,虽然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身强力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因此本案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也是相当合情合理的。

110网:将虐待学生的照片公布于网上,并且对他人的警告置之不理,是不是构成侮辱罪?

到底公布虐待学生行为的照片在网上,并对他人的警告置之不理,是否是构成侮辱罪,我们来来根据侮辱罪的犯罪构成来判断分析。 首先,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本案在这两个方面很明显完全符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照片可以看出“拎耳”、“倒插垃圾桶”、“头顶垃圾簸箕”“嘴上贴封条”等暴力手段虐待儿童,而且情节相当恶劣。 侮辱罪的核心关键词是“暴力”、“公然”、“情节严重”,据此,可以看出公布照片,置之不理,完全足以达到这些情形,满足侮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构成侮辱罪。

110网:事件后续的处理中说明已经将幼儿园的园长撤职,在此事件中幼儿园有怎样的责任?

幼儿园和当事人老师在此事件中应该承担教育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教育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 从本案可以看出,院长被撤职,属于教育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也可以进行罚款,并停业整顿等教育行政处罚。 当事人老师,可能面临的教育行政处罚有撤销教师资格证、罚款、行政拘留等。 当事人老师,如果有教师资格证,应该撤销教师资格。但根据事件的报道情况,这个老师属于无证上岗,所以这个教育行政处罚是实际无法实行的。 民事赔偿责任,主要依据的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和侵权责任法。

110网:在类似事件中,学生在学校内因为某种原因受到侵害,作为家长应该怎样维权?

根据前面所说的教育行政处罚和民法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家长在类似事件中的维权,这两个途径。一,教育行政处罚方面,向当地教育局要求追究幼儿园,园长,以及当事人老师的行政处罚;二,通过协商或者诉讼向幼儿园和当事人老师要求赔偿相关人身损失。 人身损失,依据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来确定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赔偿数额等等。

110网:本次事件中,拍照的老师也被行政拘留,请律师介绍下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有怎样的区别,拍照老师的行为应该是怎样定性的?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区别: 1、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2、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行政拘留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而采用的。 3、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两者有着罪与非罪的界限。 4、羁押期限不同: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20日。 根据本案的情况,此当事人老师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

110网:多次的老师虐待学生的事件,也暴露出相关法律监管的缺失,请您以法律角度介绍下应该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我个人认为法律是没有缺失的,那为何会频繁发生呢,相信以前或者将来也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这不是法律能够完全制止的事情,相信大家也认同:所有的犯罪,都不是法律能够完全制止的,法律只能够引导人们向善,引导人们不去犯罪,或者少犯罪,并对犯罪进行制裁,只能减少,但不能消灭犯罪。我们认为法律的缺失,实际上是我们不够遵守法律,不懂得用法,执法不严导致的,所以才出现了无证上岗,长期无证上岗得不到相应的处罚。从上面前几个问题的回答也可以看出,我们的法律其实是不是缺失的。缺失的是懂法,用法,和执法。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对于各位家长送上郑渊洁说过的话:多起幼儿园虐童事件让家长恐惧。而孩子在幼儿园受虐摄于老师淫威回家不敢说。其实很好判断孩子在幼儿园的处境:他是否爱去。爱和同龄人玩是孩子的天性,除非恐惧,孩子不会不喜欢去幼儿园。我小时刚去幼儿园时特喜欢,一次老师因一男孩碰碎了碗,让小朋友排队打他,我就不爱去了。后来也不让我的孩子去。 我使用过一种方法,挺见效。就是在上小学的孩子身上装一个小录音装置。当年之所以我将@郑亚旗 领回家自己教,很大程度是我听了录音后决定的,哪天我找出来,给大家放一段。那不叫上学叫上刑。我建议有孩子上幼儿园或者小学的家长,可以用录音笔监听一下孩子在幼儿园和小学的处境。 此外,个人建议并呼吁幼儿园建立并完善全面的监控设备安装,无论室内室外,还是校园门口周围,都应该安装,减少并抑制校园内外的侵犯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呼吁,幼儿园对于幼师的入职、考核、培训加强管理和教育,减少并杜绝无证上岗,使幼儿园成为儿童的真正学习和成长的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乐园。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安金龙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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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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