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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吉林禽业公司大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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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吉林禽业公司大火案”
 110网杨统河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6月3日6时6分, 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的吉林宝源禽业公司因液氨泄漏引发爆炸发生火灾。目前事故救援工作已经结束,一共造成120人遇难,77人受伤。现场的13个液氨罐在6日晚间全部处理完成。目前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贾玉山、总经理张玉申已经被刑事拘留;企业账号已经被查封冻结。

110网:事故调查组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通报,经初步调查,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极其混乱,安全生产责任严重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扎实不彻底,且没有开展应急演练和安全宣传教育,事故初期紧急疏散不力,车间安全出口不畅等问题十分突出。“事故也暴露出地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不得力。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的杨统河律师,就此案的相关相关法律问题给我们做一个简要的解析。杨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朋友好!

110网:杨律师,一般的死伤多少人以上可以认定为重大的责任事故呢?重大责任事故的含义是什么?

杨律师: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取案件标准的规定》,对 “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这两个标准作了量化规定。重大伤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一般职工本人直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服管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要求或者不服从单位领导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等规定。“不服管理”与“违反规章制度”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如擅自移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志、开关、信号,在禁火区生产时使用明火作业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值班时外出游玩、睡觉打吨、精神不集中等。其实,在许多情况下,“不服管理”与违反规章制度“是一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有关生产、作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在这种表现形式中,首先是工人不愿听从生产指挥、管理人员的违章冒险作业的命令,其次是生产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强迫命令工人在违章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即强迫工人服从其错误的指挥,而工人不得不违章作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工人客观上是违章作业,但由于违章作业不是工人本人的意愿,而是被指挥、管理人员强迫去违章作业,因此,不能追究被强迫违章作业的工人的刑事责任,而要追究违章指挥人员的刑事责任。

110网:杨律师,据当班的工人回忆, 工厂平时为方便管理,上班时间会将大部分车间门关闭,以防止随意走动扰乱工作秩序。这样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工人们人身自由权呢?

杨律师:每个公司都可以并且也应当制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是,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能与法律相违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工厂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所以在这里,审查工厂的管理行为要审查两个方面:一是车间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二是是否保障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至于工厂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工人们人身自由权,我们认为,关键还是看工厂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我们有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也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劳动纪律,但前提是劳动纪律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要求劳动者违章作业。

110网:杨律师,起火原因是液氨泄漏引发爆炸造成的,而其中绝大部分工人并不知道液氨的危险所在,那么工厂的这一行为是否侵害了工人们的知情权呢?

杨律师:这不是知情权的问题,而是车间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法》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问题。工厂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并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110网:杨律师,经生还工人介绍工厂并未给他们上应有的保险,这个是否违反了现行的《劳动法》呢?

杨律师:《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厂未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显然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

110网:杨律师,重大责任事故对于主要的责任人应该怎样处罚呢?

杨律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110网:杨律师,火灾发生以后经调查工厂,账户仅剩下32.4万,已经远远不够对死伤者极其家属的赔偿,那么这个赔偿应该怎么办呢?具体要做出哪些赔偿呢?

杨律师:由于工厂没有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赔偿责任应当全部由工厂承担,工厂帐户上的余额并不一定真实的反映工厂经济状况。理论上讲,在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清算。根据法律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应当优先清偿。

110网:杨律师,最后希望您对此类案件的屡有发生给予一些看法和建议。

杨律师:“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关于消防的法律规定已经比较健全,但为什么不能很好的落实,是值得深思的问题。灾难发生之前,如果有一个公民就该厂的违法行为进行过举报、如果有一个工人就自己受到危险进行过投诉、如果企业老板自律一些、如果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强一些,也许灾难就不会发生。所以,避难这类灾难的发生,需要全民权利、安全意识和道德素养的提高。而这其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逐步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疏通信息沟通渠道,把政府置于全民而不只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是实现行政管理法规被信仰、减少和避免行政违法行为的关键。作为律师,可以通过每一个诉讼或者非诉案件,为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杨统河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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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杨统河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政法学院客坐教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在军队担任讲师、教研室主任,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处理了军队、军人、军属大量涉法事务。2007年参与创建中威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

专长领域:拆迁安置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电话:18615527956 0531-67885110

Email:yth0620@163.com

执行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地址:经七纬十二和谐广场4号楼601室

110网律师访谈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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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聚焦热点资讯,了解百姓需求。

方式:百名律师做客嘉宾,以独到、专业、易懂的方式解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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