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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爱过后谁之错

——文章出轨后其婚姻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恩爱过后谁之错
 110网马小勇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3月28日晚,某媒体一高层发布一条微博爆料:“为了顺利签片,我下午关机拒绝了一切人情电话,直到下班心里才松一口气。请大家别怪我,也别再打听拍到了什么,当事人最清楚发生了什么。我也理解当事人此时的焦灼,但请相信此报道绝无任何阴谋论,记者也拒绝了巨大的利益诱惑”,并预告“下周一”将有相关新闻报道。随后,文章与姚笛亲密照曝光,“文章出轨”一事引发热议。
3月31日凌晨,文章发表道歉声明,承认出轨,自称“咎由自取”,并表示想弥补给家庭带来的伤害。随后,马伊琍也紧接丈夫发布微博回应出轨风波,她坦言:“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在道歉后不到20小时内,31日晚,文章再向爆料媒体两位高层“开炮”,称“要玩跟我玩,别涉及任何人,我陪你!我贱命一条,陪你们到底!”
4月1日下午,该爆料媒体发出声明,称报道文章出轨非个人恩怨,而是“一次正常新闻报道”。

110网:马航MH370飞机失踪的新闻好像一夜间被“文章出轨”事件淹没了。相关媒体都同时发声,一些小道消息又通过自媒体的形式不断涌现出来。我们今天邀请到了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的马小勇律师就文章与马伊琍婚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做一下分析。 马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主持人:如果马伊俐提出离婚,那么是否属于他俩“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情节呢?

马律师:老实说,无论在我做法官,还是现在做律师期间,在我所接触到的婚姻家庭案件中,时常有当事人或者客户提到“他有外遇、他出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等问题。那么,“出轨”是否视为《婚姻法》第32条第2款所称“夫妻感情已破裂”之情形呢?或者说仅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除此六种情形外,其他均不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 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我注意到,“文章出轨事件”中,媒体大肆渲染的文章与姚笛同游香港、深圳、甚至亲密照等等,能否作为马伊俐提出离婚,证明文章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呢?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婚外同居有三个不可或缺的法律要件:即第一、必须是有配偶者。事件中的文章与马伊俐已结婚,身份上符合该要件;第二、不以夫妻名义。从媒体披露的两人又戴口罩、又戴眼镜的装扮来看,也并符合该要件;第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持续是指时间上的长度,稳定是指状态上的长度。但遗憾的是,立法者在时间和状态的长度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致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持续、稳定的居住”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而司法实践中真正被法院所认定却是寥寥无几。因此,如马伊俐提出离婚,文章是否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只能自有判断了!

110网:主持人:本案中,文章有没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呢?

马律师:这需要全面的分析,我们国家的婚姻法提倡结婚和离婚自由,但“自由”是有限的自由。不是无限的,《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如果文章不具有上述限制情形,其当然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110网:主持人:如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法院是否就一定会准予离婚了?

马律师:俗话说“捆绑不成夫妻”,正如我前面所述,我们国家提倡离婚自由,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通常会准予离婚的。

110网:主持人:如若文章向马伊俐道歉,并写下婚内保证书,并用财产来保证自己以后对家庭,对妻子以及孩子应尽的责任,如果文章没有按保证书承诺的来履行,那么以后离婚的时候这份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马律师:这就是一个“婚内忠诚协议”的问题。 对于婚内忠诚协议,目前法学界有二种声音:
第一种声音认为,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理由是,第一、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 第三、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第四、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 第五、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第二种声音认为,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理由是: 第一、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拥有财权;第二,婚姻法有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则;第三、“婚内忠诚协议”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约定赔偿数额可行就有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曾明与贾雨虹离婚案,就是依据忠诚协议,判决曾明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的。但在上诉期间,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曾明向贾虹雨支付二十五万元双方握手言和。使得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在法院系统的观点具有模糊性。

110网:主持人:如果文章、马伊俐真的离婚,那么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财产的分割上面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如果判决呢?

马律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10网:主持人:本案中,媒体偷拍的照片、文章的公开道歉书、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以及影视资料是否可以做为他们离婚时文章出轨的证据来适用呢?

马律师:能否适用,得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来分析,该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显然,媒体偷拍的照片是不适用的,但文章的公开道歉书、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以及影视资料则可以适用。

110网:主持人:本案中,媒体对文章和第三者的照片以及曾经的行踪进行了大肆的报道,这个是否是侵害了他们的隐私权呢?

马律师:隐私权只能自然人享有,简单的说隐私权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媒体的行为无疑侵害了他们的隐私权。

110网:主持人:对于明星婚姻大众或多或少的都抱有对普通婚姻更高的期望,我们应该怎样看待这一问题,请您给一些自己的看法。

马律师:怎么说呢,我个人觉得,明星也是人,人都会有这样那样错误。,我们应该以凡人的心态来看待他们的婚姻。因媒体大肆的报道他们无疑都受到了伤害,且这种伤害是不可逆的,无论谁,想必都没料到会有今天的局面。婚姻不仅仅是一纸契约,婚姻需要宽容、需要信任,更需要责任感。最后,愿天下有情人且行且爱且珍惜。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马小勇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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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马小勇律师.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法学学士.自一九九二年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任法官十五年.曾先后任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多年.后辞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现任玉溪市仲裁委委员.具有保险经纪人.公估人资格.擅长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经济合同.保险类案件的诉讼与非诉代理.法律咨询远见.解决方案专业.

服务理念:以敬业之心.做专业之事.通过为客户实现价值而实现自身的价值.

专长领域: 人身损害 保险理赔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电话:13150511123 

Email:2434655154@qq.com

执业机构: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玉溪市红塔区棋阳路中所1幢6号

110网律师访谈栏目介绍

110网律师访谈:

宗旨:聚焦热点资讯,了解百姓需求。

方式:百名律师做客嘉宾,以独到、专业、易懂的方式解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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