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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火车脱线事故之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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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火车脱线事故之法律解析
 110网韦青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4月13日凌晨3时17分,由黑河开往哈尔滨的K7034次旅客列车运行至绥北线海伦至东边井区间6节车厢发生脱线事故,事故造成15人受伤,11趟列车停运,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已经组成400余人的抢险队伍,紧急调运抢修设备和路料等救援物资,全力组织事故救援和线路抢修工作,事故原因也进入调查阶段。

110网:在经过事故调查之后发现铁路系统内部其中一个工务段的吴振金(年约45岁)被被纳入到怀疑范围,因为吴振金在事发前曾有反常反应,但在事发后,吴振金作为工务段的员工,也立刻赶赴事发现场抢修。在经过缜密调查后,正在现场施工的吴振金被带到警方面前询问。起初吴振金表示自己无辜,对火车脱轨毫不知情,但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吴振金屡屡出现自相矛盾的说法,并难以自圆其说。比如在事发时间,自己是否外出以及外出时间,多次回答内容出入甚多。 在诸多证据面前,吴振金最终供认破坏铁轨的事实,据悉,吴振金对破坏铁轨并非临时起意,因其此前是工务段的一名工长,在半年多以前,在哈尔滨系统内部的竞聘中,落败。此事可能成为吴振金发泄不满情绪的诱因。整个事件只有吴振金一人完成,在初审中,吴振金对火车脱轨所能造成的可怕后果,似乎并未有充足的思想准备。本期访谈我们有幸邀请到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的韦青律师来为大家梳理一下此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韦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主持人:此案中,吴振金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请就此罪给我们做一个解释。

韦律师:本案吴振金的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10网:主持人:构成该罪的处罚应该是怎么样的?

韦律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10网:主持人:该案中,吴振金是铁路系统内部工务段的工作人员,他应该是可以预料到他的行为会带来的严重后果,还是预谋并实施了该行为,这对以后对他的量刑上有没有什么影响呢?

韦律师:吴振金可以预料到他的行为会带来的严重后果,还是预谋并实施了该行为,其行为属于直接故意情形,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比间接故意要大,比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就更大,所以,对其量刑比间接故意、过失犯罪要重一些。

110网:主持人:吴振金在事故发生以后在第一时间赴事发现场抢修,这个对他的量刑会有什么影响吗?

韦律师:吴振金第一时间参加抢修,对他的量刑没有什么影响。本案已是犯罪既遂,他的抢修行为既不是未遂,也不是犯罪中止。

110网:主持人:事故造成了15人受伤,他们可以向谁要求赔偿。以及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呢?

韦律师:事故造成了15人受伤,他们可以向吴振金及K7034次旅客列车所有者铁路局要求赔偿;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产损失等,构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

110网:主持人:除受伤人员之外,列车上的其他旅客是否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呢?

韦律师:除受伤人员之外,列车上的其他旅客也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赔偿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如:车票费用、旅客所带的货物损毁以及延误造成旅客的其他经济损失等。

110网:主持人:除吴振金以外,其单位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韦律师:吴振金所在的铁路局应当承担本案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

110网:主持人:如吴振金没有赔偿的能力那么他所在的单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韦律师:无论吴振金是否有赔偿能力,其所在的铁路局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我国《铁路法》第58条将我国火车致行人损害铁路企业的免责条件设定为“不可抗力”和“受害人的自身原因”。 在归责上与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相同,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本事故是由于吴振金的故意作为造成的,铁路局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对吴振金行使追偿权。

110网:主持人: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韦律师:吴振金作为铁路职工,自己的个人利益没有得到实现,首先,应当自省自己的原因,是否自己条件还不足以实现所期望的个人利益;其次,即使不是自身的原因,也应当通过正常的途径去解决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冲突,而不能仇视社会、报复社会。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要树立集体利益、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观念,任何时候发生冲突,个人利益都应当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韦青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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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韦青律师为专职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曾在企.事单位工作十多年.特别擅长于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在生活中随和、平易近人;在工作中认真负责,百折不挠,精益求精。

专长领域: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电话:13197788098 0778-2203239 

Email:1294774125@qq.com

执业机构: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 

地址:河池市文体路5号(文华园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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