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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职场不能承受之重

——法律解析“过劳死”之相关问题

过劳死:职场不能承受之重
 110网张琳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3月24日一早,36岁的IT男张斌被发现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马桶上。当天凌晨1点左右,他发了最后一封工作邮件。由于项目进度较紧,公司领导又不断加压,张斌经常加班,甚至通宵工作,以至于被“活活累死”。张斌猝死一事,让“过劳死”再次进入公众视野。近年来,“过劳死”成为威胁年轻白领一族的新杀手,加班猝死的事件屡次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劳动者的工作生存条件以及健康保障问题已经不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110网:这几年,过劳死事件频现新闻报道,但纵观众多“过劳死”事件的处理结果,用人单位都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如果用人单位经常超过法定工作时长,要求员工加班时,员工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张琳律师来为我们解读一下“过劳死”相关的法律问题。张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们大家好!

110网:法律上有没有“过劳死“的概念?最近有不少网友感叹“劳动法竟然管不住加班”,请张律师给我们讲一讲,劳动法对于加班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110网:报道中显示,张斌经常加班,甚至通宵工作,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畴。既然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很明确,为什么加班现象依然在很多公司普遍存在呢?

首先,现如今,工作的不稳定性造成劳动者过多的恐慌。劳动者就业生存压力大,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企业员工感到了前所未有的不安全感,工作做不好就会被淘汰,这促使员工们不得不加班。而加班,又分为三种,一种是自觉性的加班;一种是不得不的加班;还有一种是企业压榨性的加班。前一种的劳动者一般工作条件比较好,收入比较高,为了保留住自己的职位,自觉自愿加班希望达到稳定的物质需求为目的。后一种的劳动者,正常的八小时工作报酬远远不能满足员工现有的物质需求,于是选择通过加班来实现在短期内获取更高报酬的目的。而中间一种的劳动者是工作能力不强,执行力差,或是不会科学分配时间,许多事情无法在工作时间内有效完成,只有加班。 其次是企业管理不科学,很多企业采用增加工作时间以缩短生产周期的方式来提升竞争力。为了提高利润, 尽可能地节约生产成本,把一个员工当几个员工用,榨取剩余价值。有的部门责任不明确,总工作量就相应增长,只有靠加班来完成。

110网:劳动者面对“被加班”的情况时,应该怎样维护自身权益呢?

劳动者要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保留一些日常加班的证据,比如考勤卡等。劳动者首先可以和工会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投诉后也不能解决问题的话,可以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加班费。

110网:张斌猝死一事已过去一个月,而其生前供职的闻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至今还没有配合家属向有关部门完成张斌的工伤认定,张斌的工伤认定为什么这么难?工伤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现实生活中企业只要不配合,工伤认定一直很难,企业不配合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保险。没有缴纳保险的,一旦工伤认定下来,要企业承担劳动者全部的工伤待遇,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当然是能拖就拖,能少给就少给;二是企业虽然给劳动者缴纳了保险,但是工伤认定下来后,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是由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企业还是要出部分赔偿的。

110网:从法律角度来说,您认为张斌供职的闻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张斌猝死一案中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其次,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休息的权利,造成劳动者“过劳死”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不能被认定构成工伤的“过劳死”劳动者,则其亲属应当通过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的方式主张权利。

110网:可不可以这样说:因我国“过劳死”法律规定的缺位,使得劳动者在遭遇过劳死后得不到法律救济?据您了解,其他国家对于过劳死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的?

应该这样说:首先,“过劳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十几个研究学科,对于“过劳死”的认定判断标准、医学诊断标准的相关研究也还在起步阶段,认定“过劳死”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其次,我国尚未明确规定“过劳死”,法律类似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不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这一规定看似给“过劳死”被纳入工伤的范畴提供了便利,实际上“视同工伤”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时间和地点限制,很多“过劳死”案例都是因为长时间地过度劳累患上其他疾病,并通常治疗过一段时间之后才发生死亡后果,很难被“视同工伤”。诸多因素使得劳动者家属在实际操作起来的时候难以得到法律救济。 在国际上,美国企业为员工减压制定弹性工作制度,欧盟各成员国制定了《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规定公司要向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日本实行事后管治制度,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简称“劳灾”,相当于我国的工伤),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享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日本新的“过劳死”认定标准,对死亡前的工作状况的调查时间从一个星期调整为半年,以便掌握“疲劳积蓄度”,新标准还规定了企业保障劳动者安全的义务。而在我国台湾,则主张追究违规雇主的刑事责任,提高对违规企业的处罚。

110网:对于劳动者来说,请您给大家一些建议,该怎样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在自己身上?

建议人们应该合理饮食,避免暴饮暴食,尤其是在交际场做事的人,此外还应避免过量吸烟。许多人作息时间不正常,应该避免通宵上网,熬夜工作等不好的习惯,在长时间的工作、学习后,应该作适当的休息和调整,积极面对生活。不为自己、家人和社会带来负担,能够在人生旅途中放下一些东西,换来身心健康,这才是生命真正的价值所在。

110网:企业和用人单位又该做些什么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呢?

首先,企业必须提高自身管理能力,使得企业付出的每一份人力成本都能为企业带来应有的效益。其次,应当及时关注劳动者劳动条件的改善,注意劳动安全卫生环境的建设问题,通过用工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保障,对劳动者的健康利益予以早期关照。定期为员工进行健康和心理咨询,以早期介入为目标,采取提前干预和预警的办法,有针对性的对员工提出健康及医疗建议。

110网:关于“过劳死”的相关问题,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在这里,建议企业为劳动者购买一些健康保障和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这能更广泛的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双方权益。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张琳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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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张琳.南京综合业务专业律师.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夯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刻苦的专业研究.再加之缜密的逻辑思维.独特的案例分析角度和巧妙的处理技巧.就已经吸引当事人委托代理了近百年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工伤索赔.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并且都得了斐然成绩.获得当事人的好评与肯定.尤其在王X诉蒋XX监护权纠纷一案进入到2014年优秀案例评选.同时.在刑事案件处理方面.也有数例独立辩护代理经验.委托人对案件最终结果也颇为满意.

张琳律师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宗旨.全力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最大利益为己任.

专长领域: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电话:13951899498

Email:maybelle@163.com

执业机构: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311404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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