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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何时休?

——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思考

网络谣言何时休?
 110网何翠主任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近年来,随着网络社交媒体的飞速发展,刷微博、看公众号、逛朋友圈成为很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很多人都成为信息的阅读者和传播者。但热闹之下必有“闹剧”,随之而来的各种假新闻、假养生、假育儿等信息也忽悠着网民,并且随时可能将大家拉入传谣的泥潭中去。这些网络谣言的肆意传播不但可能侵害个人、企业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因此,对于不断滋生的网络谣言必须用法律的组合拳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

110网:日前,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在第七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上表示,娃哈哈深受网络谣言之害,据不完全统计,截止今年5月,“饮料中含有肉毒杆菌”等谣言在网上转发量超过了1.7亿次,累计造成娃哈哈销售额近50亿元的损失。而前不久,不堪网络谣言之害的肯德基,一纸诉状将10个微信公众号告到法院,索赔350万元。近年来网络谣言一直困扰着许多知名企业,它给行业带来哪些切肤之痛?打击网络谣言存在哪些困难?又该如何净化网络空间呢?针对这些问题,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的何翠律师来为我们解读一下网络谣言相关的法律问题。何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们大家好!

110网:何律师,目前在网络平台上传播的谣言大体上都有哪些种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已成为我们了解世界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方式之一。网络既方便了我们的生活,而运用不当又会给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可怕后果,比如说在网络上传播谣言。目前盛传的网络谣言从内容上来说,包括以下4类:第一是常识类,这类谣言在生活中比较常见。比如高铁辐射引乘务员流产、饮料中含有肉毒杆菌会让小孩得白血病等。这一类谣言往往硬伤比较明显,但因为多数人不具有分辨这些谣言的知识储备,而“宁可信其有”。第二是时政类,这种谣言多是由个人网站或者微博发出的声音引发,涉及人物多是“有身份的人”,容易引发网友关注和讨论。第三是图片类,这类谣言在微博上十分常见,比如北京7.21大雨和江西校车事故中都有人把旧图片大量在网上传播。第四是伴随突发事件而大量出现的谣言,因为事发突然,现场情况又比较混乱,所以信息也真假不一,很多人经常会选择先转发再求证,一旦有人恶意传谣,造成的恶劣影响也比较广泛。

110网:我国法律上对于“造谣”是如何规定的?关于“网络谣言”有没有相关的具体定义呢?

“造谣”属于谣言的表述方式之一,这个词一般是老百姓所讲的通俗语言。在法律上来讲,表述为“实施诽谤的行为”更为准确。关于“网络谣言”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但也有所规范。例如,刑法第105条第2款中的“以造谣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第291条第2款规定的“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其中,“造谣”“编造信息”均是谣言的另一种表述方式。除此之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条第一种情形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110网: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网络平台故意编造、发布虚假信息,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利用网络平台故意编造、发布虚假信息这种行为,可以根据情况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若造成损害后果,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等民事责任。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在网上散布发诽谤信息,被转超过500次可判刑;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可被公诉;以发信息威胁其他人的,可认定敲诈勒索罪;网上传谣起哄闹事的,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110网:对于用“转发”等方式传播谣言的网民,他们的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对这部分人群,明知而为的行为,与发布者属于共同侵权,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责。

110网:您帮我们分析一下,为什么网络谣言传播得如此广泛和迅速?我们的网络监管还存在哪些不足?

网络谣言传播得广泛和迅速,是由“网络”这个媒介的特质所决定的,当然与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及网民的辨识度、从众心理等因素也有很大的关系。谣言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大肆传播,造谣传谣成本低、传播快,追查起来困难。如此猖狂,初步分析主要有两股力量在推动:一是有些企业故意制造或利用谣言来攻击竞争对手,明目张胆搞不正当竞争;二是一些网络平台经营者故意制造爆炸性谣言来吸引公众关注。在自媒体的巨大传播效应下,“谣言重复1000次就成了真理”,大量消费者从“将信将疑”到“深信不疑”,至少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谣言传播范围越广、时间越长,人们的担心情绪就越剧烈,还相互传染,最终造成恐慌。 网络谣言猖獗的原因,还是当前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网络监管存在很多薄弱之处。一方面,何种言论属于谣言?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在大数据时代,甄别海量谣言信息与有限的司法资源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信息总量以及信息传播速度几乎不可控制,相对于有限的司法资源来说,对于因网络谣言案件的侦办所投入的资源捉襟见肘。另外关于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罪名较为分散,且不全面,难以形成有效威慑。 目前刑法关于网络谣言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领域,而且只是集中于某些特别严重的行为,还没有专门性的保护个人法益的罪名。

110网:很多个人或企业深受网络谣言之害,但面对谣言,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却并不多,胜诉的更少,在您看来,打击网络谣言的难点在哪里?

当前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造成立案难、调查难、处罚难。一是现行法规在现实中可操作性不强。比如《食品安全法》禁止“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刑法》也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在实际操作中,谣言如何认定、谁来认定、具体处罚和赔偿标准等具体问题都未明确。二是执法部门对网络谣言的查处程序太复杂,反应速度慢。比如在娃哈哈属地公安部门报案后,立案需公安部审批,没立案之前侦查无法开展,而案子从杭州到北京跑一圈,谣言早已不可收拾,很多证据可能已灭失。三是对网络谣言立案标准侧重于谣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到期食品销毁损失等,而不考虑直接退货或销量下降等,这类举证对企业来说太难。四是现有法律法规对网络谣言散布者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达不到震慑和制裁作用。受害企业难以从造谣者身上获得充分赔偿,现行司法解释仅赋予法院50万元以下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上亿元甚至数十亿的企业损失而言,这样的损害赔偿是杯水车薪。即便是谣言散布者构成犯罪的,《刑法》才给予“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对谣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来说,实在太轻。

110网:在“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发言人”的新媒体时代,为打造一个绿色的网络空间,网民应该怎样做呢?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同时,宪法也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不应受到侵犯。因此,希望网民能够记住,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建立在践踏别人权利的基础上,权利有度,自由也要有度。“正人先正己”,网民要规范自身行为,养成学法守法的好习惯,自觉做到“不逾矩”。法治意识还体现为对破坏规则行为的零容忍。此外,我们还要学习和掌握各种技能和本领,积极做好网络维权工作。另外,网友还要警惕以“求证”、“求扩散”等开头的信息,此类信息极有可能为网络谣言。“网络有秩序,网言须合法”,遇到网络谣言时,希望广大网友别信谣、别传谣,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做理智网民、责任网民。

110网: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如果遭遇了网络谣言,又该如何解决呢?

及时报警,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10网:关于网络谣言,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

希望国家尽快出台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用语,净化网络环境,保障互联网能有续、有利的良好发展。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何翠主任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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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何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原省直高管.现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综合业务诉讼部负责人,西客站建设指挥部常务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从事律师工作数载,成功代理的谢某某受贿案、山东省最大的网络彩票非法经营罪案;济南市第一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济南市最大的假冒注册商标案;赵某某故意杀人案等疑难复杂案件得到了山东卫视等社会各界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赵** 诉济阳县公安局非法拘留案,解**房产纠纷案,李某某被探视权案,王某某诉山东某某公司拖欠十八万款项案,«山东法制报»《法镜周刊》分别以《我没有打人,凭什么拘留我》、《城里人农村盖房》《妈妈,快来看看我吧》《辛苦工作近两年,倒欠领导六千元》等相继做了典型报道。现受聘担任济南市西客站建设指挥部、济南空军航修厂、山东银河伟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铭置业有限公司(在济南、聊城、烟台、德州等地正在开发房地产项目)等数十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邓春来,西南政法大学硕士,200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律师助理:张羽晓,山东大学在读博士,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专业领域: 

合同纠纷  房地产纠纷(包含拆迁)    婚姻继承  人身伤害   刑事辩护  

执业理念:为权利而斗争,维护公平正义,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成功案例集锦: 

代理赵某某非法拘留案,济阳县法院判决撤销拘留决定,派出所向赵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赵某某拘留期间的损失。 

代理王*被故意伤害为植物人案,经过律师多次与派出所、被告人家属的沟通,被告人已陆续先期支付受害人数十万元,为王某就医治疗提供了及时雨,该案尚在提起审查起诉阶段 

代理济南市第一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我作为第一主犯傅某某的辩护人,经过与法庭庭长时间针锋相对的有理有据的激辩,法庭支持了我的辩护观点:“不属于情节严重”,傅某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代理高某某倒卖车票案,经过与检察院多次沟通,并向检察院提交书面建议书,检察院最终决定,撤销高某某的追诉,高某某无罪释放已回家中。 

山东省最大网络彩票非法获利2个亿的非法经营案,徐某某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代理张某强奸案,经过律师调查取证,通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大量的准备工作,最终张某某被判缓刑。 

代理的济南市最大假冒注册商标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代理赵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盗窃、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多项罪名多起犯罪辩护,最后成功推翻致人死亡、盗窃、敲诈勒索、交通肇事等多项主要罪名,被告人仅以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两罪从轻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代理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法院支持了“黄某某在事发当时是处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观点,黄某某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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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刘*诉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了刘*所有购房款,并向刘*支付了违约金。 

代理莱州**石材有限公司诉北京**有限公司工程款案,正在审理中。 

代理屈某某诉肥城市**信用社股金证纠纷一案,法院支持“赵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代理意见,判决依法确认了屈某某所享有的股金证的权利 

代理孟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使其免遭巨额财产损失;

接受山东卫视邀请,对“行贿百万,能否轻判”进行点评。

专长领域: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债务追讨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电话:18906407005;13969051589 0531-67885110

Email:hccg666@163.com

执行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地址:一、山东济南市经七纬十二和谐广场4座;二、大观园经五小纬二财富自由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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