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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斩断校园暴力之魔掌?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法律解析

如何斩断校园暴力之魔掌?
 110网陈春香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近日,贵州毕节15岁留守学生郑雄因考试未给同学抄袭,在学校旁边的小巷子里遭13名同学围殴,因伤势过重身亡。一石激起千层浪,这起校园暴力事件再次刺痛社会的敏感神经。据统计,仅今年被媒体报道的校园暴力事件就有30余起,其中包括云南某中学女生遭殴打并被强行拍裸照上传网络;湖南衡阳一名12岁女孩被童年玩伴投毒杀害……本是花季雨季的少男少女,正在成为暴力事件的主角,施暴的残忍程度令人咋舌。然而,对未成年人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的校园暴力事件,并非是孩子们的私事或是单纯的道德问题,而是与法律、学校、家庭和孩子相关的公共问题。

110网: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情节严重、手段残忍,成为全社会的“痛点”。一边是深受伤害的生命,另一边是“14岁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这样的矛盾再次掀起社会上对法律公正性的讨论。为什么这些孩子小小年纪会如此“狠心”?是什么原因造就了他们的暴力倾向?又该如何斩断校园暴力的魔掌,切实保护青少年权益呢?针对这些问题,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的陈春香律师来为我们解读一下青少年暴力犯罪相关的法律问题。陈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们大家好!

110网:请您给大家讲讲什么是校园暴力?我国法律对此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校园暴力从内涵上是指在接受教育期间的群体,发生在校园内部及周边地区的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以及非校园人员与在校学生之间所发生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了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处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规定如下: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10网: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手段残忍,屡禁不止,请您帮我们分析一下,是什么原因造就了这些校园里的“小霸王”?

从大量刑事案件卷宗分析及生活经验总结,校园“小霸王”主要形成原因在于: 首先,家庭教育缺位,劳动力的流动造就了大批留守儿童,父母身份的缺位或过度放纵溺爱的家庭教育方式,制造了大量心灵空虚的无辜孩子,他们本是社会的受害人,却最终演绎成致害人。其次,学校教育对情绪控制及法律常识的课程缺位,导致儿童成长处于自发状态,行为失范且不知后果。第三,爱的缺失,凶悍的孩子源于从家庭及社会获得的关爱太少,从情感与精神发展规律看,得到足够关爱的人,通常更善意,也更具有良好的社会相融品质。第四,孩子的问题源自家长与社会,救孩子要追根溯源,首先要拯救惶恐的父母,他们需要文化、法律及心理教育。在如今这样一个浮躁的时代,很多家长对教育孩子力不从心,甚至为了生存和前途异地分居,处于婚内单身状态,成人的焦虑会传递给子女,焦虑伴随恐惧,滋生暴力,是很自然的事。第五,成年人恶意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把未满十六周岁孩子当成犯罪工具,也是一个诱发因素。

110网:在您看来,青少年施暴事件暴露出了我们的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以及家庭教育还存在哪些问题?

浮华社会更能衍生罪恶,当下信息社会,各种影视、书籍、网络中的暴力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青少年的道德和价值判断。这种暴力文化的浸染,会让青少年被角色的行为所影响,变得崇尚暴力,乃至实施暴力。学校教育以名校、名流、名利教育为主流导向,教育的功利主义倾向导致家境贫困和学业落后的青少年内心产生愤怒仇视。家庭教育只是社会的一个缩影,社会价值导向使得大量家庭迷失彷徨,大量父母迫于生计放弃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孩子的内心缺少关爱,长期处于不安和空虚状态,遇到不顺心的事就会选择将心中的怨恨发泄到别人身上。

110网:在这些暴力事件的背后,校园管理漏洞亟待填补,那么学校究竟该如何加强管理,杜绝校园暴力事件再度发生?

重要的有两点:首先,学校应当在情绪管理及档案管理上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对每一个在册学生的家庭背景建立基本档案,登记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职业、年龄、与被扶养人的关系等信息,有利于教师因人而异做情绪管理疏导,及时发现在校学生异样情绪,对于家庭教育资源匮乏的青少年给予充分的科学引导,及时发现问题。其次,学校应建立暴力事件预防机制,配备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法律常识宣传和事前防控工作,设置热线接待学生遇到的问题投诉,并配备辅导老师接待学生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并切实帮助孩子们化解,让学生们有勇气、有信心求助学校,在遇到问题时会选择求助学校,而不是迫于无奈选择私下的报复行为。

110网:孩子该如何自我保护,防止受到校园暴力的伤害呢?对此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首先,学校要组织家长学习如何预防校园暴力伤害及安全保护方法,在全校家长会上告诉每一位家长应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并让家长传授给孩子,给每一个青少年一个信念:每一个孩子都很宝贵,他们应该得到父母、学校及社会的保护,当他们遇到困难时应第一时间反映给父母和学校,社会有义务为他们排忧解难。 其次,学校每学期开学都要像发教材一样发放青少年自我保护手册,自我保护手册指导方法应当具体,详细告知学生寻求帮助的具体事项、负责人及热线电话。

110网:如果遭遇了校园暴力,又该如何维权呢?可以向学校索赔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从民事赔偿责任上如何维权的问题,受害人及其家属通常会同时向侵权人及学校要求损害赔偿,如协商不成,则应该把侵权人及学校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应由教育结构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教育机构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暴力事件致使受害人受伤较重就要立即报案,及时申请伤情鉴定,公安机构会根据案情作出初步判断并立案侦查,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构成犯罪的,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受害人家属第一时间应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法律后果并讨论维权方案。教育机构应配备法律顾问依法应急处理突发暴力事件。

110网:纵观多起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处理结果,无疑年龄已成为未成年人免罚的“护身符”? 为此有人主张“降低刑责年龄”,希望用重刑吓退加害者,对此您怎么看?

我不赞成这一主张。通常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惩罚、预防犯罪。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预防犯罪,夸大了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尤其对于青少年犯罪人群。对青少年犯罪成因进行分析,绝大多数青少年罪犯本身就是家庭和社会的受害者,在我接触到的青少年犯罪来看,除了父亲或母亲的缺位及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的情感和精神的虚空原因,社会对学业遇到困难的青少年关爱也相当缺失。一些初中毕业后青少年,连一个职业中专学校都不能接受,我亲自咨询过宁波市一个职业技术学校的校长,为什么不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中招收学员,他说招收,但择优录取,学习不好的、惹事的都一概不收。这些孩子初中毕业就业不能,就学无门,往往就沦为游手好闲的人,空虚的青春就被罪恶乘虚而入。学校、家庭和社会过早地放弃了这些可怜可恨的少年犯,一味地实行重点治罪,追究也无济于事。

110网:为有效防止校园暴力,我国法律在立法方面还应该做些什么?

为防止校园暴力,我希望在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框架上,在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章节中新增两点:第一、小学高年级学生新增法律常识必修课,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第二、在社会保护中增加社区保护一节,发挥社区在丰富青少年文化生活中的便捷积极作用。第三、在相关法律中增加条款:全面推进落实十二年制义务教育,发展升学教育同时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让每一个初中毕业的学生都有适合自己的选择,关注每一个青少年的教育权利落实。投入教育就是投入国家的未来,是保障国力之本。

110网:关于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问题,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我想补充一点个人看法: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而是社会病,是一个公共问题。聚焦青少年是远远不够的,社会应自觉把焦点放在问题的源头,考虑如何为处于社会底层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辅助和便利资源,如何帮助流动劳动力实现参与家庭教育,如何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便捷的教育资源,如何让教育资源倾向于最需要的人群,如何为青少年充实的文化生活提供基础设施,家庭、学校、社区如何切实有效地密切分工合作培育好我们的孩子,这需要政府以大幸福观、大爱意识总体引导和投入。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陈春香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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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陈春香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具备多学科专业背景.陈律师精通各类民商事案件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具备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经验.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2014年被大红鹰学院外聘为“经济法学”客座教师.丰富的职业生涯及得天独厚的个人特质打造出特殊的执业风格:热忱.真诚.专业.敬业.在处理婚姻家庭法律实务中.陈律师的口碑是:不仅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还能从陈律师充盈温润的思想火花中学会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习得自我更新的能力.不断改善人生.刑事辩护是陈律师的又一突出特长.思维清晰.逻辑严密.表达流畅得体.陈律师的专业特长包括:婚姻家庭及继承: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遗嘱赠与.抚养.继承等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房产买卖.担保.租赁.建筑工程等劳动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伤害赔偿:交通事故.侵权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侵权与保护,刑事辩护: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刑事辩护.非诉讼业务综合协调方式行云流水.春风化雨.陈律师有其独特的个人魅力.企业法律顾问:制订合同.章程等法律事务文书.企业行为风险防控等。

专长领域: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公司清算 私人律师

电话:13685818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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