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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人肉搜索” 拒绝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背后的法律问题解读

慎用“人肉搜索” 拒绝网络暴力
 110网徐贤彪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前几日,一篇名为 《路上不慎刮花小汽车 三轮车阿姨跪求少赔》的报道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事件曝光后,女车主遭到网友“人肉搜索”,个人信息一时间在网络疯传,对其一家的生活、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女车主最终选择报警处理;前段时间,成都女司机变道被打事件后,女司机也成为被人肉的对象,甚至连开房记录都被搜罗出来,闹得沸沸扬扬……近年来,人肉搜索作为来一种新兴的信息搜索方式在网络上被疯狂使用。综观多起人肉搜索事件,很多都演变成网络暴力,当事人所承受的不仅有来自网上的口诛笔伐,甚至现实工作、生活也因此受到干扰,而不少人肉搜索事件更是累及当事人的家人及朋友。然而最可怕的还是,当人肉搜索已经成为网络暴力惯常的手段,但网民却不知道这是违法违规之举时,这其实是一个时代和社会的悲哀。

110网:人肉搜索作为一个模式或是技术手段,有其实际价值,也有善意的一面,如灾难发生时,借助人肉搜索,许多分离家庭实现了团聚。但是,如果人肉搜索严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给他人的生活以及工作带来恶劣影响的话,那它无疑已成为一种网络暴力。那么,“人肉搜索”这把双刃剑到底该如何正确使用?由此引发的纠纷又该如何处理呢?针对这些问题,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的徐贤彪律师来为我们解读一下“人肉搜索”背后的法律问题。徐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请您跟我们讲讲,到底什么是“人肉搜索”,对于这种行为,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人肉搜索”是“猫扑(mop)”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机器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网络社区活动。先是一人提问,然后八方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人肉搜索”有许多种形式,但目前所说的人肉搜索一般都是指对某人的搜索。 关于人肉搜索,我国目前还没有具体明确地列入刑法,但近年来人大代表已经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刑事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的权利保护和权利实现做出了相关规定。另外在地方法规上,各地已经意识到人肉搜索对披露公民个人隐私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开始尝试进行约束和管理,如浙江省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第39条对“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特别作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深圳市的《深圳市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则明确把10种行为归为侵犯隐私权范畴。

110网:我们说,“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那么人肉搜索在什么情况下才会被认为是违法的呢?怎样来区分“人肉搜索”是正当监督还是侵犯隐私呢?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信息搜集方式本身具有“价值中立性”,它既可以被用作合法、正当目的,也可以被用作非法目的。目前“人肉搜索”中涉及的问题包括两大类:一类是隐私侵权问题,一类是名誉侵权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德良教授认为:对于第一类问题而言,是否构成隐私侵权,要视所征集和提供的个人信息类型而定。如果单纯征集和公布他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与人格尊严名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的话,并不构成隐私侵权;只有擅自公布他人的裸照、性生活信息、生理或身体缺陷等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或其他一旦被他人知悉即可导致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的个人信息才构成真正的隐私侵权。当然,对于那些擅自公布他人的裸照、性生活信息、生理或身体缺陷等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或其他一旦被他人知悉即可导致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性质上认定为隐私侵权行为是没有问题的。第二类问题中,要注意区分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正常的道德评价与通过捏造事实、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进行的名誉侵权行为。对于正常、合理的道德评价应该允许,对于那些超越范围的“网络暴力”行为应该禁止。

110网:恶意的“人肉搜索”,会侵犯当事人的哪些权利?侵权者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

“人肉搜索”涉及多种主体,主要包括:信息的征集者、信息的回答者、信息服务提供者、论坛的参与者(网民)。大部分网民将“人肉搜索”当作猎奇的手段,却并没有意识到在网络上传播个人信息和做出及传播不正当的言论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信息服务提供者出于各种利益的考虑,对于“人肉搜索”的纵容甚至是推动更可能构成违法。 首先涉及到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问题,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其次,肖像权保护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988 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 条对于肖像侵权又做出了补充性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窗橱等,应当认定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若遭遇“人肉搜索”,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13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情节严重的,如导致受害人自杀、精神分裂等,还可以采取民事诉讼与刑事自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维权。

110网:如果遭遇了“人肉搜索”,给自己造成经济或精神损失的,应该如何维权呢?在您看来,“人肉搜索”维权的难点在哪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情节严重的,如导致受害人自杀、精神分裂等,还可以采取民事诉讼与刑事自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维权。 侵权行为构成要有四要件,具体到“人肉搜索”是指:侵权行为人具体加害行为、受害人隐私权受到损害的后果、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受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存有过错几个方面,各方面认定有难度,加上法律没有专门针对“人肉搜索”的具体规定,而且人肉搜索所涉及的违法对象比较难找,网站的管理者、信息发布人、转载者等涉及人数多,途径太广泛,因此被侵权人在维权方面还面临不少难题。

110网:在追究赔偿时,受害人能获得哪些赔偿?除了信息发布者以外,作为传播者的网民以及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是否也要担责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受害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对于名誉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情认定。 对于微博微信等信息发布的网络平台来说,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于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有法定义务审查信息内容是否属于“谣言、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是否属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旦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现象,除了追究网友的法律责任,网站作为管理者也应该承担监管不力的连带责任。

110网:“人肉搜索”能够被大规模地滥用,个人信息严重泄露也为其提供了便利条件,那么我们要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泄露呢,请您给大家一些建议吧。

我们在使用个人信息时,要特别注意防止外泄,可以要求接收个人信息的单位进行严格保密,不准外漏。如果发现个人信息外漏了,可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如果是个人大量的信息泄露,可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另外,在日常生活中填写收货地址等信息时,尽量不要填写家庭住址,而以工作单位代替,也不要填写个人手机号,而以办公室电话或小区物业电话代替。一旦发现自身信息被泄露,要勇于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10网:人肉搜索可谓有利有弊,为了让人肉搜索趋利避害,设置相应的法律红线必不可少,那您认为,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还需要做些什么呢?

首先,实行网络实名制,加强网民的自律;其次,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网络的管理,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再次,被侵权人在发现侵害自己隐私权的信息后,一定要及时与服务提供者联系,服务提供者必须进行及时删除、断开链接的技术处理。另外,建立信息资料收集和使用和许可制度,通过确立数据主体和数据用户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全面保障数据主体的合法利益,在收集、公布或使用的个人信息时得到当事人的许可,对于其他网民未经许可收集、公布和使用的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那些进行人身攻击的信息,在当事人的要求下,对其相关私人信息及时删除。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徐贤彪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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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徐贤彪律师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共产党员,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任职之前,先后作为企业的技术工程师、研发部总监和事业部总经理,服务于大型高科技上市企业、医疗器械和软件企业、电商企业,具备10年以上的PMP项目经理、证券从业资格、集成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知识产权工程师等资质。其丰富的知识积累和经验,为案件的分析和处理提供了充实的养分,大大提高了案件胜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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