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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之殇何时了?

——虚假广告背后的法律问题解读

虚假广告之殇何时了?
 110网夏之威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今年的五一假期,“魏则西事件”引爆舆论,百度再次陷入风口浪尖,与上次的“血友病吧”事件一样,虚假医疗广告再次成为了悲剧的罪魁祸首。尽管国家卫生计生委明令禁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但在消费者越来越依赖“网络查询”的今天,互联网上的虚假广告并未销声匿迹,仍有医院以无中生有的病情和虚假宣传的套路,让患者防不胜防。广告本身是无罪的,但纵容虚假广告充斥大众眼球,却是必须要直面的严肃问题。

110网:2015年9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版《广告法》正式实施,为严厉打击虚假广告,遏制虚假广告的泛滥趋势,新法在原法基础上,加重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同时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课以严格的民事赔偿责任。然而,何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到底谁应对日益泛滥的虚假广告负责?遭遇虚假广告又该如何维权呢?针对这些问题,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的夏之威律师来为我们解读一下虚假广告背后的法律问题。夏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我国法律对于“虚假广告”是如何定义的?什么样的广告才能真正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它有哪些特征,请夏律师给大家讲讲。

大家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第38条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虚假广告的追责已经有明确标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应予立案追诉: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况。所谓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方面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虚假广告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不作为就是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警告,而不作为。

110网:在您看来,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虚假广告的泛滥?虚假广告带来的危害有哪些?

虚假广告之所以长期猖獗,我以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商家和广告媒介急功近利,法律道德观念淡薄。商家发布广告的目的是为向公众传递某种信息,从而说服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由于现实生活中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认知大多依靠商家所作宣传。因此,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广告决定了消费导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逐利益最大化是经营者的终极目标。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新产品层出不穷,商家要想让自己的产品在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广告宣传成了首选。在尚未建立良好的规范和秩序前,部分商家在暴利驱使下热衷于短期行为,通过虚假广告的手段大肆敛财。而一些广告发布者职业道德意识淡漠,在高额利润的诱使下罔顾事实,成为某些不法商家进行虚假宣传的帮凶。 2、相关制度存在缺陷,行政监管相对滞后。近些年来,我国广告业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态势,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格条件限制,增长过快过滥,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如一些广告公司资金有限,从业人员素质低下;广告内容的核实和审查有赖于广告经营单位自身,欠缺有效监督,等等。此外,一方面,随着形势的变化,现行广告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广告业的规范发展要求,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使虚假违法广告难以得到足够有效的遏制和查处。另一方面,受转型期制度变迁过程因素的影响,原有的监管机制失调和弱化,而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制度、法律法规体系又不够健全,使得执法部门无所适从,也加大了治理虚假广告的难度。 3、社会参与程度不够,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虽然虚假广告涉及社会多层次多领域,极具危害性,但目前全社会尚未形成全员打击虚假广告的氛围。广大消费者对虚假广告虽深恶痛绝,但由于普遍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对虚假广告在不直接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下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缺乏参与广告监管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另外,交换场所的扩大、流通网络的复杂化、社会和政府管理的低效化,使得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权成本大大提高。这些都在无形中助长了虚假广告的嚣张气焰。 虚假广告的危害性:在历年的行风评议中,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成为了社会各界对工商部门的一致要求。应该说,虚假广告已到了人人喊打的局面,而其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而虚假广告通过虚构编造、吹嘘夸大等手段,剥夺了消费者的这些合法权利,从而导致消费者在经济上、心理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二是阻碍了广告业的良性发展。虚假广告带来的暴利蒙蔽了某些广告从业者的视线,使他们花费大量精力研究如何炮制更具欺骗性的虚假广告,而忽视了发展正常的广告业务,引发公众对广告的不信任感上升。这对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广告业是个不小的打击,必将严重阻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虚假广告作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不可避免地会对市场运行秩序造成冲击。虚假广告往往和假冒伪劣产品结合在一起,凭借传播迅速、受众面广的优势误导公众的消费,造成“劣胜优汰”的反常现象,破坏了正常的竞争机制,导致市场秩序严重混乱。

110网:魏则西事件中的莆田系作为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又该如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莆田系“带头大哥”詹国团曾在公开采访时表示,“真正我们赚钱还得靠广告。莆田医疗能活到今天,更多的还是靠商业炒作,靠媒体。因此媒体也可爱又可恨,因为好的也是媒体说的,不好也是媒体说的。莆田系作为虚假广告的广告主首先应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110网:在魏则西事件当中,百度作为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平台,其责任该如何认定?又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从“魏则西事件”来看,魏则西在百度上搜索第一条即为涉事医院的生物免疫疗法,若百度推广被认定为对本事件当事医院虚假广告推波助澜,则根据《广告法》,工商部门可对其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5-10倍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给予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

110网:新版《广告法》对明星代言广告进行了明确规定,请律师跟我们谈谈,如果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广告主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常常会聘请一些社会名人来代言商品或者服务。有的广告代言人不负责任,在广告中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存在虚假宣称各种代言商品功效的现象。新广告法进行了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同时也规定了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在法律责任当中也相应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10网:如果网友转发了虚假广告,是否也是违法呢?转发者将会承担哪些责任呢?

网友转发了虚假广告,也是违法行为,根据最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转发广告的人也属于广告发布者,如果发布的是虚假广告,并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将被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110网:如果消费者受到虚假广告的欺骗,上当后应该如何维权?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如果消费者受到虚假广告的欺骗,上当后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110网:作为普通消费者,又该如何识破广告中的骗局呢?请律师给大家一些建议吧。

在电视购物及网站广告中,最大的问题是夸大、虚假的宣传手法,相当部分的广告滥用绝对性语言。在电视购物广告及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除订购电话外,一般都不 标注售后服务电话和企业名称等信息,使消费者找不到投诉对象。有的电视购物经营者在广告上使用“400”、“800”开头的号码作为订购电话,电话一旦停 止使用,根本无法查找商家。很多电视购物经营者都是利用广告对消费者进行疲劳轰炸,用超低的价格来诱骗消费者上钩。其销售的商品本身就货不对板甚至根本是 假冒伪劣产品。“199元买黄金送钻石”、“299元买ipone手机再送金表”、“399元买笔记本电脑”,如此荒唐的价格怎么可能买到真货?消费者对 收到的产品不满要投诉也是必然的,可经营者好不容易骗到钱,怎么肯给你调换或退钱,别说会用各种理由推诿,等购买的广告播放时间一结束,很多电视购物公司 就“人间蒸发”了。消费者想举报或维权都找不到投诉对象。《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认真“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虽然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工 商总局曾下过多个通知,力图规范电视购物市场,但效果并不明显,很多骗人的电视购物节目至今仍在不少电视台滚动播放。

110网:对于如何有效遏制虚假广告,防止悲剧再次发生的问题,请从法律角度谈谈您的看法。

有鉴于虚假广告的猖獗现状和严重危害,我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对虚假广告进行有效治理,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1、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加强法制宣传。就目前的情况看,现行广告法律法规存在许多漏洞和缺陷,难以有效制裁虚假广告。例如,缺乏对以网络广告为代表的新型广告媒介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造成在监管过程中很难使其规范,在执法中也没有依据和标准,从而给不法网络广告经营者们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了方便之门。因此,立法部门有必要结合现状,对广告法律体系进行梳理,填补法律漏洞,细化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完善相关惩处措施。此外,要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公众的诚信观念,督促广告主体依法从事广告活动,增强消费者抵制虚假广告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让虚假广告无生存的空间和土壤。 2、加大对虚假广告的监管和惩处力度。要加强执法机构及其队伍建设,建立严格高效的广告管理制度。在监管过程中,要严格进行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坚决不予核准成立,对不具备广告经营资质标准的坚决不予核准广告经营。要加强对广告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将虚假广告扼杀在萌芽状态。此外,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惩处力度,杜绝以罚代管。对违法广告主体要进行高额处罚,使他们得不偿失,无力重操旧业;对触犯法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广告业宏观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必要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职能,改变多头执法、职能分散的状况,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治理广告市场的局面。要发挥广告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教育,消除虚假广告滋生的温床。对一些重大案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公开处理并及时曝光,扩大影响面,震慑不法分子,形成全社会打击虚假广告的团结氛围,从根本上遏制虚假违法广告的蔓延,保证市场的有序运行。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夏之威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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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夏之威律师.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本科.早年毕业于上海外国语学校.精通英语民革成员.会计师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在国企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和法务工作.有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方式为当事人避免式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与各政府部门具有良好的关系.本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类案件代理.交通事故全权代理.法律文本翻译.房屋拆迁案件代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代理.律师调解.用最小的代价为当事人解决困难.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感情关系.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依靠律师从中调解往往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本律师是上海本地人.每年承办案件数十起.提供的法律服务收费偏低.但胜诉率高.在当事人中有良好的口碑. 夏律师为人忠厚.古道热肠.平时助人为乐.热心社会公益事业.选择夏律师.就是选择放心.

电话: 13524907984

Email:13817789711@163.com

执业机构: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910523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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