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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亮点解读

《网络安全法》来了!
 110网周卡方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随着互联网与实体经济、传统生产等的逐步融合,网络安全显得尤为关键,而近年来频发的网络诈骗、侵权案件也让大家为网络安全状况担忧,亟待出台相关法律予以规范。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称“《网络安全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也是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打击网络诈骗,从多方位建立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体系。《网络安全法》的适时出台,为打击网络犯罪,尤其是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110网:《网络安全法》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系列网络安全问题,提供了基本的解决方案,勾画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并从法律上给互联网企业以及其他的从业机构,确保个人使用互联网安全,规定了一些义务,今后规范网络违法行为将有法可依。作为我国网络安全的首部法律,《网络安全法》涵盖哪些内容?保护个人信息、网络实名制等规定如何更好保护公民个人权益?又将会对个人、企业等相关主体产生哪些影响呢?针对这些问题,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周卡方律师来为我们解读一下《网络安全法》的相关问题。周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近年来我国信息安全事故频发,网络安全形势严峻,不仅威胁到企业,也威胁到每一个人,您认为当前我国网络环境主要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

对于我国的网络环境,我认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网络数据存在泄密隐患。首先,泄密隐患主要表现在涉密网站与非涉密网站、互联网的边界不确定,没有采取措施或具体规定作相应隔离,或者存在违规联接导致秘密泄露的问题;还有就是移动存储介质、笔记本电脑违规交叉使用,使病毒交叉感染、信息相互复制、保存;另外就是违反涉密网分级保护制度和管理要求,未经审批带病毒运行等等。 二、网上谣言屡禁不止。互联网为网民言论自由提供了便利,与此同时,网络的草根化、隐匿化和反主流化也成为了网上谣言等负面信息聚集和传播的平台。 三、网络恐怖活动猖獗,网络刑事犯罪严重,常见的有电信诈骗,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我们也承办过电信诈骗的案子,利用邮件的方式谎称受害人欠费或触犯刑事犯罪来骗取受害人财物。后者即是现在公安正在严厉打击的网上色情案件,传播、销售淫秽物品以牟取利益。 四、重点岗位和人员管理不严。我国已经建立了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但该制度因缺乏法律依据,贯彻执行的情况不够理想。不过对于管理人员的要求和标准没有落实清楚,对监管的网络事项存在不明确、不全面、没有针对性的问题,现《网络安全法》为我们解决。

110网:《网络安全法》是中国网络安全首部综合性、框架性的法律,请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这部法律都涵盖哪些方面的内容,有哪些亮点?

《网络安全法》主要规定了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网络运行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内容。此法主要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明确了国家机关、公司法人、事业单位、个人的权利、义务;二是规定了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三是将成熟的政策规定和措施上升为法律,响应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要求;四是建立了国家网络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为以后细分本法或制定其他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实质性作用。 《网络安全法》亮点很多,以下亮点我认为是值得关注的:首先,新增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接触网络的人平均年龄也越来越低,对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上网、防止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势力影响的问题一直在落实。《网络安全法》特别规定未成年人保护专款第十三条,既鼓励发展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又依法严惩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最终为未成年人提供绿色网络环境。可见,网络安全法可以说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互联网内容上的补充,这对建设网络安全和健康网络环境都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明确了任何人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销售违禁管制物品等行为。这对于净化网络环境,让青少年放心上网,防止年轻人因网络诱惑走向歧途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强化了用户知情权。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存在安全漏洞或隐患时,有“及时告知用户”的法定义务。虽然很多时候黑客入侵、感染病毒的事情很难避免,可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发现问题便把问题告知用户能让用户及时保存信息、删除资料、作最及时的保护措施,以减少侵害时间的影响。同理,该法第四十二条在强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基础上,新增了对“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等情况下,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的义务。 再次,改进了用户对自己数据的控制权和自我决定权。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户对涉及到自己信息数据的控制权,既包括对网站依法和依约使用用户数据的约束,也包括用户对涉及到自己“错误信息”的“删除或更正权”。这样,网民上网对数据和资料的输出和管理则不再被动。 最后,强化了用户信息保障的主体责任。《网络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从政府权力部门的信息保障义务入手,在源头上强化了政府部门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不论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获取信息的行为,或者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予以处分。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境外个人或组织侵害的特殊处罚措施,可以采取“冻结财产或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在此,加大并明确了网络监管部门的责任,使其更有效更有依据惩罚网络侵权行为。

110网:说到个人切身利益,广大网民最关注的就是网上个人信息的泄露,针对这个问题《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具体都是如何规定的呢?

《网络安全法》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从运营者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两大主体,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管理三大流程及其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后的处理措施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规定主要在该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的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及第六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10网:针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网络诈骗犯罪,《网络安全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请您给我们详细解读一下。

目前主要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诈骗信息泛滥,以及各种类型的网络诈骗犯罪,使得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针对这一问题,《网络安全法》主要从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来做到预防;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网络安全法》做了一系列的详细规定,目的在于保护个人信息、避免收到垃圾信息及个人信息泄露,从而对网络诈骗进行一个比较有力的预防,避免个人因泄露准确的信息导致一系列的损失。其中,网络诈骗的泛滥与个人信息的泄露,及个人信息被大量的非法转卖、倒卖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而,在《网络安全法》中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管理等方面要遵守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同时也明文规定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外,《网络安全法》还规定了任何主体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110网:《网络安全法》当中,首次对网络造谣、舆论攻击进行了具体化的责任和惩治措施描述,请您给我们大家介绍一下。

近年来,网络造谣、网络攻击事件层出不穷。炮制的网络谣言,颠覆了广大网民的价值观、审美观;恶意的网络攻击,严重的扰乱了互联网秩序。《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规范网络使用行为。《网络安全法》当中,首次针对网络造谣、舆论攻击,对网络运营者、网民等不同的主体作出具体化的责任、惩治措施等规定。 关于网络运营者、网民的责任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以上规定,我国主要针对网络经营者的网络运营行为的规制。关于网络造谣、网络攻击,网络经营者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处置措施。及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另外,关于网络造谣、网络攻击等行为的出现,若没有严格遵守有关的网络安全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0网:说到网络安全,不得不提到如今频发的网购诈骗事件,今年双十一购物狂欢节的余热还未散去,对于爱好网购的达人们,如何才能更好地防范网购诈骗,请律师给大家一些意见吧。

现在的网购越来越发达,伴随而产生的是一系列的网购诈骗事件的产生。网络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防不胜防。因此,爱好网购的达人们在网购的过程中应提高警惕,防范网购诈骗,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看准商品的牌子,若是品牌,需要看有没被授权销售;2、查看店铺的信誉度,且评价看仔细;3、商品的价格要比对,所谓一分钱一分货,不要贪图便宜;4、及时跟进快递信息,先验货再签收 ;5、确认收到货后,再付款。 5、保护好自己的网银、支付宝账号等,不轻易透露密码;不要点不明链接,随意输入银行卡账户和密码;6、遇到网购诈骗,要及时报警等。

110网:《网络安全法》出台到具体落实,还有一段过渡时间,具体规定要“落地”,相关配套措施还需完善,请对此谈谈您的看法。

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出台系列配套规定,不仅包括下位法的制定,也包括更为详细的行政制度规定、网络行业行规等,以方便在法律规定下更好的在行政机关和企业中更好的贯彻落实法律实施情况。 二、为《网络安全法》更好的实施,需要相关司法解释、个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数据保护的法规等其他法规的“配合”,网民协助、行业自律、技术能力等也都要跟上。 三、要实际落实网络实名制问题。现电信通话方面实施的实名制,明显地打击了电话诈骗、电话侵权的问题,有利于更好、更快的找到侵权人。我认为网络也应仿照电信通话企业实施实名制,更好的打击网络犯罪、网络侵权案件。 四、强制要求备案。备案除了便于网络监管部门管理,更有利于网络企业自律、机关部门监督。

110网:落实《网络安全法》,除了您上面提到的配套措施外,加强普法宣传也是很有必要的,您认为如何才能更好地宣传网络安全,让网络安全法规深入每个网民的心中,共同创造安全、纯净的网络环境?

需要加强对《网络安全法》的宣传,组织《网络安全法》解读课程,一定要让容易触碰《网络安全法》第一线行为人,像网站、经营者、从业人员、甚至利用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组织和个人,原则上都应当认识安全法中的每一个条款。可以将网络安全宣传作为公益,持续广泛地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纸媒等在公共场所、机关单位、居民生活区域开展、播放,让网络安全观念深入人心,让网络安全意识植根人心。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周卡方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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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一、团队简介

  卡方团队是由一群有志于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律师们组成,主要律师代表为周卡方律师、黄百谠律师、罗旭明律师、曾瑛律师,还有毛群顾问、李惠颜顾问、苏漫那、张颖欣、吴婷婷、周芬、曾慧瑜等团队成员。

  周卡方律师,男,湖南永州人,1973年出生。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原哈尔滨建筑大学)。1998年考取律师资格证,一直从事律师行业,现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法律援助处、越秀区法律援助处及广州市妇女联合会公益律师、广州市共青团志愿者。身兼多个社会职务及法律顾问:哈尔滨工业大学广东校友会的副会长、九三学社省委政法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委老干部局《秋光》杂志常年法律顾问、广东省应急产业协会监事、香港贸易促进会广州代表处常年法律顾问等。

 卡方团队一直秉承“团队作战,热心公益”的执业精神,为大家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其中包括针对个人、群体、机构、协会等法律事务。提供商业法律服务的同时也提供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 

二、服务特色:

(一)公益法律服务(侧重服务弱势人群、协助集体合法维权,及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事务)

◎民事(如劳动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集体性案件等);

◎刑事(如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毒品犯罪、团伙犯罪等);

◎行政(如房屋登记、社会保险、信息公开、行政处罚等)。

(二)商业法律服务(专长于经济类民事、刑事案件,主要针对群体及机构)

1、综合法律服务:

 (1)非诉讼: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事务法律顾问

  法规风险提醒;尽职调查;草拟、审核经营过程中的文书;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 

 (2)诉讼:民事、刑事、行政,一审、二审、重审、再审(书写法律文书、代为出庭、和解、调解、上诉、申诉)

2、特色法律服务:

(1)民事代理(侧重物权类)

◎房产纠纷:房屋产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抵押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纠纷等。

◎建筑工程:工程款纠纷、工程转包纠纷、工程结算纠纷、工程造价纠纷、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等。

(2)刑事辩护(侧重经济类):

◎侦查阶段(公安/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判阶段(法院: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案件、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海关缉私局侦办案件(如走私等)、检察院反贪局、渎职局侦办案件(如贪污贿赂、渎职等)、公安经济侦查大队侦办(如非法集资等)等经济类刑事案件。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合资合作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地区:广东-广州

电话:13609723726  020-83858533

Email:961229779@qq.com

执业机构: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0111255514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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