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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剁手之路,法律为你保驾护航

——网购相关的法律问题探讨

“双11”剁手之路,法律为你保驾护航
 110网史敦定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随着11月的到来,一年一度的“双11”购物节已吹响号角,从2009年开始,今年“双11”迈入第9个年头,经过前几年的积淀,电商平台推出层出不穷的造节活动,早已让消费者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剁手党”。对于很多人而言,网购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然而就在大家享受网购便利的同时,各种网购陷阱也随之出现。几年前,当网购还是一个新鲜事物时,网购消费维权似乎是一个无解的题:消费者难搜集证据、商家概不认账、相关规范尚不完善。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购市场越来越大,网购消费维权难问题越来越突出,法律也迅速作出了回应,如今,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网”越来越密,消费者的维权渠道也愈加畅通。

110网:“网络狂欢购物节”,想必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商品不满意可以退货吗?已付定金的买卖反悔了定金可以退吗?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快递未及时送货能索赔吗?所有商品都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吗?为了能让大家在“双11”中愉快地“剁手”,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的史敦定律师来跟我们谈谈网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史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今年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对于“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如果超过7天后发现商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是否也有退换货权利呢?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第13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如果超过7天后发现商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也有退换货权利。七天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无需说明理由,有权在收货后七天内退货,该规则并不能限制消费者在商品本身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要求退换商品的权利。

110网:对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现在有一些商家玩文字游戏,在网店上公开注明“本店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旦消费者要求退货,就以“已提前告知”为由不予退货,那么这样的“提前告知”有法律效用吗?

“提前告知”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专门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即除了所购商品为消费者定做;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110网:为减轻“双11”当天的交易压力,很多电商都提前推出了预售活动,消费者需先支付一部分定金,“双11”当天再支付尾款,那么对于已付定金的消费者,如果事后反悔,这个定金商家应予以退还吗?

这个定金商家不予以退还。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买家付了定金之后,就等于确定了商品的归属,如果不想要货了,卖家有权罚没定金;对商家而言,买家支付了定金就意味着这个商品是必须交付给预订的消费者的,如果卖家没能发货,则需要向买家双倍返还定金。

110网:如果网购的商品与描述不符,或因质量问题与卖家发生争议或纠纷的,消费者应该怎样收集证据?又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呢?

网购下单最好保留下单截图、与卖家聊天记录等相关截图,并且保留相关支付信息和订单确认信息,以便出现购物纠纷时能有效维权。交易证据包括交易商品编号、商品图片和介绍、交易时间以及与卖家的聊天记录等。消费者可通过聊天记录截屏保存、电子摄录、纸质打印等方式留存,必要时还可向商家索要发票。一旦发生纠纷,都可作为有效证据。另外,包裹中一般会有发货单,可以作为销售凭证,要注意保存。如果卖家拒不赔偿,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索赔。

110网:“双11”战役打响之际,快递企业是否涨价以及涨价幅度是否合理也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10月25日,北京市发改委印发《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其中对于快递价格和服务质量是怎样规定的?

《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第6条规定“快递业经营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第7条规定“快递业经营企业应当在服务网点、网站等经营场所显着位置明码标价,公布商品价格、服务项目(内容)、计价单位和服务价格等事项。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新标价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快递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与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目本等,以便消费者选择、查询。快递业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快递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等事项”。

110网:消费者网购的商品,若因快递运输不当的原因,造成物品被损坏,甚至丢失的情况,应该如何维权?又能够得到哪些赔偿呢?

《快递条例》规定:用户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一般可以主张三倍快递费用的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用户没有保价,可以对快递物品的价值进行举证,尽量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否则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获得损失赔偿。

110网:近期快递行业实名制的落实,使用户信息安全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很多人不愿意实名制也是因为担心个人信息被泄露,那么快递企业在确保用户信息安全方面应该怎样做呢?请谈谈您的看法。

《快递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快递企业应该加大对员工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的培训,力争在源头上预防和杜绝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110网: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购物纠纷,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请律师给大家一些建议吧。

第一、看是否标明商品名称、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第二、看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注意商品是否超过保质日期。第三看产品标签是否标明“QS”认证标志,尤其是食品,应选购色泽自然的商品,注意不要被外观过于鲜艳、好看的食品所迷惑,还应看包装是否完整、密封,勿买包装破损、有泄漏的商品。第四、要看商品的价格,注意同类同商品的市场比价,不要被"低价""促销"等现象所诱惑而放松警惕性。 第五、要看经营者的品牌。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史敦定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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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史敦定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生,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深圳律师。史敦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通晓法理,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各类合同、债务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刑事和民事案件,同时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执业宗旨:忠于法律、诚信实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部分代表性的刑事案例和民事案例展示: 

1、罗某某因犯职务侵占170多万(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四至六年),法院对其判三缓四,最终实现取保;

2、余某某因犯诈骗(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量刑二年),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伍某某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量刑起点三年),法院对其判三缓四,最终实现取保; 

4、唐某某因犯贩卖不良物品(检察院建议量刑二年),法院对其判一缓二,最终实现取保; 

5、金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黄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赖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秦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经过辩护均被取保。 

6、深圳某某公司诉惠州某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21000元及利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521000元及利息。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常年顾问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取保候审 交通事故 合同审查 劳动纠纷

地区:广东-深圳

电话:13652367696  

Email:931510800@qq.com

执业机构: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410064781

地址:总所:深圳龙华区鸿宇大厦12楼(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福田分所:福田区彩田路海鹰大厦2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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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聚焦热点资讯,了解百姓需求。

方式:百名律师做客嘉宾,以独到、专业、易懂的方式解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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