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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远离“套路贷”

——“套路贷”背后的法律问题解析

警惕!远离“套路贷”
 110网张海霞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随着互联网消费的兴起,各种信贷平台相继出现。其中,与网络、黑恶势力相结合的“套路贷”,成了不法分子的“发家”之道,关于“套路贷”的新闻亦时有发生,6月11日,陕西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套路贷涉黑案终于尘埃落定,但它背后的信贷利益黑链却不容忽视。

110网:近年来,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经营性放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滋生的大量非法放贷业务,往往引发暴力催收、“套路贷”、虚假诉讼等一系列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严重问题。“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现象,社会危害性大,组织严密、计划周详、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那么到底何为套路贷?有何特征?如何惩治?如何防范?针对这些问题,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的张海霞律师来跟我们谈谈套路贷的相关法律问题。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什么是套路贷?“套路贷”究竟是如何一步步“套路”借款人的呢?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被害人签订“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形式的议,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形成虚假债权债务,进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比如我们接触的案件中,被害人甲被套路团伙中成员乙蛊惑借贷1,乙联系的套路贷公司,签订借款给甲100万的借款合同,然后约定高额利息,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制造100万的银行流水,实际打到被害人卡里只有80万,一个月后甲需还120万,但告诉甲并不需要实际还,要求甲与另外一家借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20万用来还之前的本金加利息,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实际上甲第二次并没有收到任何钱,同时要求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合同等,通过三次后要求甲还150万,甲之前借的80万也给到了套路贷团伙成员乙,最后甲根本无力还高额借款,套路贷团伙非法占有甲房产并实现变现。(套路贷团伙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100万元,实际打款仅80万元,然后以各种借口约定1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50万元,随后套路贷团伙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房产强行抵押,最后实现变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150万元)

110网:“套路贷”有哪些明显特征,它与一般的民间借贷有何区别,我们该如何辨别呢?

套路贷普遍特征:“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单方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诉讼”、“转单平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等 首先要看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有出于情谊的出借也有为了获取利息的出借,但无论如何出借人都是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套路贷在前期的出借中都不希望借款人按时还款,而是通过各种套路使借款利滚利,从而使借款人无法还款,进而非法占有借款人的房产等财产,套路贷从开始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大额财产。 手段方法上。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银行流水反应真实的借贷情况,而套路贷团伙往往通过投资或者“以房养老”等诱饵诱使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的流水,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110网: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套路贷”是如何定性的?为什么说这种新兴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

套路贷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 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新兴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以民间借贷为名义,犯罪手段具有欺骗性,表面通过一系列合法形势掩盖其非法目的,待受害人察觉时往往已经深陷其中, 单纯的个案由于有借贷合同而不好认定为犯罪。“套路贷”犯罪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而且掺杂其中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对被害人威逼利诱的索款手段, 极易诱发其他犯罪, 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 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110网:从事“套路贷”者,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中介人员。在“套路贷”犯罪中,除了放贷的被告人,还有一部分参与介绍放贷的人员,如果在案证据证明该中介人员只是介绍被告人向被害人放贷,或者其他被告人、证人也否认与该中介有诈骗的共同犯意,或者被害人陈述证实该中介只是介绍借款业务,给一些中介费,则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该中介与其他被告人有诈骗的共谋或犯意联络,对该中介不宜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普通员工。在犯罪人员操控的公司中,可能有一部分员工自称对公司领导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也不宜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但如果各项证据显示从事“套路贷”的人员对套路贷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均知情,具有诈骗的故意应认定诈骗罪,如果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 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 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110网:如果遭遇‘套路贷’,借出来的钱需要还款吗?

国家公安部在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回复全文如下: 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的过程中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伴随产生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其签订的虚假合同及恶意垒高的债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110网:我们应该如何避免落入“套路贷”陷阱?请律师给大家一些建议吧。

一、不轻信所谓的无抵押贷款和低息等。如果需要借款,请到合法正规机构或平台贷款; 二、借款时绝不拿房屋买卖合同做担保,合规做法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钱款往来留存好证据; 四、不要去公证处第公正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等公证书; 五、发现被“套路贷”后,要尽早报警或寻求律师帮助,同时做好应对对方暴力恐吓、骚扰滋事等讨债行为的防范工作。

110网:若想要彻底根除“套路贷”,我们在制度层面还需要做哪些工作,请谈谈您的看法?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套路贷团伙初期假借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借款名义,因此对于违法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要严厉打击,在处罚的同时要在网上及时公布违规平台,以减少再次利用这些公司犯罪的可能性。 二、提高行政监管的执法力度。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对于相关公司的监管, 发现违法犯罪的及时处理或者移交公安机关, 对于使用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 予以行政处罚, 撤销行政许可. 三、加强对打击套路贷犯罪案件宣传力度。要通过电视广播等传统新闻媒体, 及互联网、微信、qq等对已破获的“套路贷”案件进行大力宣传, 尤其对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方法、进行介绍, 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 对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件, 引导被害人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 以便及时发现抓获犯罪嫌疑人, 减少损失。加强对青少年在校学生特别是在校大学生的宣传教育, 提高辨别套路贷犯罪的辨别能力, 加强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理性消费。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张海霞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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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张海霞律师,北京市人,毕业于北京大学,从事专业诉讼业务近二十年,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合计帮助超过千余人次,能够精准分析案件的焦点问题,具备与办案机关良好的沟通能力。

  从业以来发表各类学术论文30余篇,如《房产继承案中案》《夫妻共有房产的无权处分问题》《房产过户后还能收回来吗》等,经典案例多次被媒体广泛转载,在业界有很高的知名度。

北京市合同法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调解员 

北京晚报特约撰稿律师 

中国妇女杂志社撰稿律师

 

擅长办理:

房产疑难纠纷案件;

离婚难度较大的案件;

继承难度较大的案件;

合同纠纷比较疑难的案件;

经典案例:

汤某诉子女房产纠纷案;

王某诉长子房买赠与纠纷案;

梁某某诉继母房产纠纷案;

陈某诉李某房产买卖纠纷案;

李一与李二借名购房案;

甲公司与乙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赵某与王某离婚五千万财产纠纷案;

具体服务范围如下: 

1、房产纠纷:代理疑难房产纠纷的处理、包括动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离婚调解与诉讼、离婚协议起草、抚养权及财产纠纷;

3、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4、交通事故:协助办理责任认定、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谈判、事故赔偿诉讼、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辩护;

5、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文件的审查、草拟、修改、谈判、签约;法律咨询、法律事务调查、对外发布律师函、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等;协助企业制定管理制度,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模式,防范企业风险。

电话:13601397328

Email:lawyerhxz@126.com

执行机构: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青政大厦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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