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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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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的那些事
 110网刘昱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货拉拉女乘客坠车死亡事件是最近长沙乃至全国的一个热点话题,据称货拉拉公司已经与死者车某家属达成和解,并且货拉拉公司已经对于安全问题进行了整改,增加了全程录音监控等防范措施,看来民事和行政问题都已解决,仅留下一个货拉拉司机的刑事责任问题待解决。网友中有同情司机觉得他太冤枉的,有觉得女孩太刚烈太鲁莽的。总之,本案中并没有大奸大恶之徒,也没有令人发指的罪行,都是一片可叹可惜之声。俗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既然无可恨之事,那是否构成犯罪就值得探讨商榷。

110网:首先有请刘律师帮我们阐述一下长沙货拉拉女乘客坠车事件的基本情况是怎么的呢?

关于长沙货拉拉女乘客坠车事件,本律师基于警方查明的事实,做简要的阐述:2021年2月6日15时许,周某春通过手机APP货拉拉平台接到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当日20时38分,周某春驾车抵达平台指定地点并与车某某取得联系。双方见面后,车某某拒绝周某春提供的付费搬运服务,并先后15次独自从1楼夹层将行李搬至车上。期间,周某春多次催促车某某并告知车某某,按照货拉拉平台规定,司机等待时间超过40分钟将额外收取费用,车某某未予理会。21时14分,周某春驾驶车辆前往目的地,车某某坐副驾驶,周某春又询问车某某到达目的地后是否需要卸车搬运服务,车某某再次拒绝。在行驶途中,周某春为节省时间并提前通过货拉拉APP抢接下一单业务,更改了行车路线。21时29分许,车辆行至林语路佳园路口时,车某某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周某春起先未搭理,后用恶劣口气表露对车某某不满;车辆行至林语路曲苑路口时,车某某又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并要求停车,周某春未予理睬。随后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周某春发现后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某春停车查看,发现车某某躺在地上,头部出血。21时30分34秒,周某春拨打120急救电话,21时34分16秒拨打救护车电话,21时39分拨打110报警。2月10日10 时55分,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某春刑事拘留;3月3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10网:好的刘律师。刚刚在刘律师讲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中,提到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法律名词。可能大部分观众朋友还比较陌生,那有请刘律师帮咱们简单解答一下,在我国法律中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怎么定性的呢?

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过于自信(即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即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须包含四种要素:第一,危害行为。即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表现方式上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第二,危害结果。即客观上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第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致人死亡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主观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10网:对于车某某死亡,司机周某春是否存在过失,现在网络上众说纷纭。那么刘律师,基于目前警方查明的事实,您认为司机周某春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呢?

基于目前警方查明的事实,我认为周某春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原因在于:周某春作为货拉拉司机,与死者车某某之间是货运合同关系,基于此货运合同关系,周某某在驾驶车辆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周围的行车环境和道路的车辆行驶状况,这是一个司机应尽的安全驾驶义务,司机并没有随时关注乘客状况的义务,过于关注反而会影响安全驾驶,在车门正常关闭的情况下,按照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规律,一般人不会冒险跳车,要求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预见乘客可能随时会从车窗处跳出车外,明显不合正常逻辑,超出了司机的能力范围。 过于自信是在已经预见到了死者会产生跳车的行为,然后自信可以避免,但在本案中,车某某毫无必要的从车窗跳出车外这一情形是难以也不可能预见到的情况,所以周某春在主观上没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110网:周某春在主观上没有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那么案件中,司机周某春不停车的行为和车某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呢?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上(或者说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不同,哲学认为,因果关系是指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相互之间所存在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客观联系。具体来说是指如果某个现象的存在必然引起另一个现象发生,那么这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联系,引起某个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另一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所以说因果关系是客观的。这就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的概念,作为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研究的因果关系来说,它既不是社会中的全部因果关系,也不是单纯的自然性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确认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之基础的、存在于加害行为与加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是社会对人的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结果所给予的社会评价的一种。刑法上还有一种不作为犯罪,其依据的法律因果关系的原因和结果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比如负有救助义务的人对于自己不小心落水溺亡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涉事车辆行驶在市内,既不是在郊外也不是在非常偏僻的地方,周某春并未对车某某采取伤害的行为,双方最多是口角纠纷,车某某仅是主观认为不停车会有人身危险而自行选择跳车,而这种主观不符合一般社会常识。因为周某春不停车,车某某可以选择报警,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跳车并不是其唯一且必要的选择,所以客观上车某某毫无跳车避险的必要。 周某春基于快速完成运输任务的目的而偏航改道既未违反规则,并没违背社会常识,在已经延误时间的情况下要求周某春一定要停下车来让车某某下车,也不符合社会生活的通常逻辑。 所以周某春拒不停车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10网:讲到这次货拉拉女乘客坠车事件,3月15日,福州滴滴司机开车冲撞乘客致死的消息也引起了各界热议。那么像这种情况,如何认定网约车平台的责任呢?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是不是劳动关系?

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不构成劳动关系。(一)司机从事的劳动并非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在客户从网约车平台下单后,平台给司机发送信息,司机在接到这些信息后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回应,司机可以接受信息邀请,也可以不理会。因此,网约车平台不存在对司机提供特定劳务的指示,司机的服务范围和内容也并非由平台安排,而是客户决定的,平台在其中只起一个中介的作用。另外,网约车平台的司机有权决定开启和关闭软件的时间,也就是说,司机对是否提供劳务、何时提供劳务以及在何地点提供劳务有充分的自主权。(二)司机以其独立服务收取报酬,不构成“用人单位安排有酬劳动”。司机一旦在网约车平台上接单,则是对乘客的要约作出承诺,双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司机以其驾车技术、城市路线熟悉程度和时长等为计算酬劳的因素计酬,此时平台在此合同义务履行期间不予以管理和干预。在乘客付费后,平台从其中收取固定的比例作为信息费,也就是说,司机酬劳并非从网约车平台收取,而是由乘客支付。另外,网约车平台司机以驾驶服务完成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获得报酬,而不是在在特定时间内完成一定数量的驾驶才取得报酬。(三)平台司机的某些外观因素并不能作为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平台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但并不能据此条就认定平台和司机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应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为,对外网约车平台将承诺提供具备资治的司机;对内司机对于平台是一种具备某项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承诺。

110网:这样看来,网约车中由于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无劳动关系,只能通过一些平台规则来规范司机的行为。那么在我国目前法律中,对于网约车的乱象就真的是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刘律师。

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就算是劳动关系也不能起到完全规范劳动者的行为的效果,这一点上通过设计,网约车与平台的合同也是可以达到或者接近劳动合同的效果,其关键是执行问题和法律责任的承担,正如劳动者与单位纠纷可以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特别法律来规范和追责,网约车问题的规范和追责机制目前仍然只有民法典等普通法,如果能制定专门的特别法,并加入贯彻和执行,就能从根本上解决乱象问题。

110网:平台是否可以认定为车主与乘客“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平台与车主和乘客是否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居间人是仅起到介绍、协助作用的中立第三方。但现实情况是,网约车平台对交易的介入程度显然超出了居间的范畴:一方面,平台充当合同的规则制定者,单方面决定了交易的价格、方式、条件、费用支付、双方信息和违约责任等,供需双方都没有参与制定和讨价还价的机会,接受平台制定的格式合同是进行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平台几乎跟进和参与了合同的整个过程,包括履行过程中支持 GPS定位导航、联合支付平台提供交易渠道、交易结束后的留言评价以及根据车流量调整定价,等等,而交易撮合只是其众多业务服务中的一项,因此,主张网约车平台属于居间商是不恰当的。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刘昱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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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刘昱律师,男,汉族,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监事、合伙人、长沙市优秀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长沙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与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会员权益保障专委会副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委会委员,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湖南省保护民营企业专项督察组专家,长沙市开福区人大内司委评议专家,有10年企业(外企、集团)高管工作经验,12年律师经验,其律师团队擅长企业法务(法律顾问)、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涉外法务,建筑房产,合同纠纷,目前担任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的首席法律顾问,对于婚姻家事、损害赔偿,刑事诉讼也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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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聚焦热点资讯,了解百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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