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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与“小贩”

————名家法律解析沈阳摊贩夏俊峰“故意杀人”一案

“城管”与“小贩”
 110网蒋国军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2011年5月9日上午,辽宁高级法院对夏俊峰刺死城管案作出终审宣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09年5月16日,小商贩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水果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

110网:110网的网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本月初肖俊峰“故意杀人”案终审备受关注,“城管”与“小贩”之间似乎一开始就以一个对立的形式展现。昨日在四川成都街头,“城管”的行动再次针对“小贩“激起市民的不满情绪。今天我们邀请到来自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的蒋国军律师来为您一起探讨一下相关问题。蒋律师,您好!

大家好!今天很高兴在110网同大家探讨一些社会热点问题。

110网:蒋律师,“城管”与“小贩”会屡次发生矛盾的根本原因是否因为大家在对“城管”的职责与权利的认识上不够正确。我们是否可以这么认为?请您谈谈您的个人看法。

我个人不认同这样的观点,对“城管”的职责与权利的认识不够,只能是一种因素,但不是根本原因。矛盾的发生是多方面的,认识上不够,可能会产生抵触情绪,但这样的情绪产生的是不配合,而不是直接与城管对立,是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来改变的。从多起矛盾发生的原因来看,确实存在有小贩的不配合情形,但更突显出城管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是酿成悲剧的主要原因。我认为,为了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一方面要加强社会宣传,另一方面更要加强城管的素质教育,提高本身执法水平,改变执法态度和执法方式,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执法效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110网:在本案中夏俊峰的辩护律师一再强调夏俊峰是遭受被害人殴打而导致最终悲剧的发生。蒋律师,在本案中对夏俊峰有利证据有哪些呢?他的辩护律师所提到的“被殴打”和“切肠水果刀”和本案有什么关系呢?请您为我们分析一下。

我个人认为,本案中对夏俊峰有利的证据是:夏俊峰被殴打的证据,如身体上是否有被殴打留下的伤痕或证人证言证实夏俊峰被城管殴打的事实,如果有了这些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夏俊峰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说受害人存在过错 ,法院可以根据过错情况,依法作出判决。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从受害人受伤的情况以及事后夏俊峰表现出来的一些行为来分析他的主观心态,是否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 就本案来说,夏俊峰辩护律师所提到的“被殴打”和“切肠水果刀”这两点,我个人认为“被殴打”可以用来证明受害人有过错,“切肠水果刀”从用途上来说不是为了杀人而准备,只是一种生活用工具,可以说明他主观上没有预谋杀人的故意。这两样证据,一是为说明受害人有过错,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用作为定性依据,不是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或者说正当防卫行为。具体要根据案件事实来认定。因此,对本案来说,一旦这两点被法院采纳,对夏俊峰的量刑和定性是非常有利的。

110网:最终法院认定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请您再为我们分析一下法院作此判决的理由有哪些,是什么证据使得法院作出此判决呢?

就本案来说,我个人认为,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因为夏俊峰的行为造成了两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而又没有采纳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证据。从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来看,受害人所受伤均是伤及要害部位,刺伤力度大,因此,法院认为夏俊峰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也没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法院认为罪行极其严重,因此作出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110网:在法律上,对案件的证据的采信有哪些规定?

在法律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对证据的采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对所有证据的质证均会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公诉方和辩护方对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进行质证。具体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的证人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110网: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所提到了“正当防卫”。在法律上对正当防卫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它的满足条件有哪些?

法律上正当防卫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具体规定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法律明确规定和刑法理论上来分析,通常情况下符合以下几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对于起因条件一般认为应具有三方面的特征:侵害性、违法性、可制止性。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否则就是事后防卫,要受到法律追究;主观条件:指具有防卫意图。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对象条件:指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及于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我们每一位公民在运用正当防卫这个法律武器的同时,也必须要把握住正当防卫的界限,防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造成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在平时生活中,我们应当正确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正当防卫权利,保护自己,同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但不能滥用,否则也会因此受到法律追究。

110网:5月9日法院认定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在法律上对故意杀人罪是怎么定义的?它的满足条件有哪些?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该条规定来看,我们无法直接得出故意杀人罪的定义,必须结合刑法总则规定和刑法理论才能得出定义。因此,有必要给大家说说总则规定,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我认为故意杀人罪的定义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故意杀人罪应满足的条件,我国刑法理论为四要件说,一是客体要件即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二是客观要件是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三是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具体有行为能力。四是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现在刑法理论也在演变,简化为有主观故意和违法后果两要件。

110网:在本期话题结束前,您还有其他需要建议和补充的吗?

城管作为城市的美容师,对于市容市貌、改善城市生活环境作出了贡献,我们应该理解和支持。但前些天,遗憾的在成都再一次发生了城管打人事件,并受到群众围堵,虽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但再一次提醒我们应该正确认识这一社会问题。作为小贩,应该遵守城市管理规定;作为城管,一定要依法、依程序执法,不能以简单粗暴方式执法,动不动就踢翻别人篮子、动手打人等行为。也希望相关部门加强执法教育和执法监督,争取公众认同城管的工作,也希望公众支持城管工作,共同营造我们美好的城市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不要让悲剧重演!谢谢!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蒋国军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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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蒋国军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蒋律师系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贵阳律师协会培训与宣传委员会委员。蒋律师热爱法律、崇尚法律,具有较强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待人诚恳,责任心强,以“受君之托,忠君之事"为服务宗旨。凭借优质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现担任贵阳天兰门业有限公司、贵州赛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泰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抵押担保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电话:13007826999 0851-5813024

Email:381555584@qq.com

执业机构: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01200910965066

地址:南明区宝山南路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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