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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欠条也得留个心

————法律解析“借条过期,钱打水漂”始末

留欠条也得留个心
 110网贤笑岩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4年前,孙某借给王某3万块钱用于资金周转,为显诚信,王某主动写了借条,并标注3个月后的归还日期。但一年后,王某并未把钱还给孙某,为此,孙某曾要过两次,但王某都以手头紧拒绝立刻归还。三年后,令孙某气愤的是,王某对此事只字不提,并对孙某说出“你爱上哪告上哪告”此类言语。最终孙某决定上法院起诉,可却被告知按照借条上的还款期限,孙某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了。

110网:110网的网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白纸黑字的欠条是双方产生借贷关系的有力证据,可是借条也会变成过期的废纸,这是什么原因呢?今天我们邀请到来自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的贤笑岩律师来为您解答有关借条的相关法律问题。贤律师,您好!

主持人,您好!

110网:贤律师,在书写借条时是否必须要写上归还日期呢?借条的诉讼时效是根据这个日期而定还是从借条书写当天开始计算呢?法律上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来讲,作为借款合同的一个主要条款,是应当写明归还日期的。但是由于实际生活中,很多民间的个人借款,大多是亲戚朋友们由于一时困难或周转等原因而需要借款,不太容易确定具体的还款时间,所以很多都没有写明还款日期,但这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就本案来讲,是从借条上写明的还款日期(孙某借给王某3万元借款后的3个月后)开始计算的,而并非是从书写借条的那天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那么,可能会有朋友会问,如果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呢?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何时起开始计算?是从书写借条的日期起算吗?我们说不是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人返还。 根据这一条规定,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在法律上将视为无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的,诉讼时效也是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的。 那么是不是无论多久,什么时候都可以向借款人讨要借款呢?我们说,也不是的,按照法律规定,一般的民事行为诉讼时效期限是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贷款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的,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110网:在借条诉讼期内,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如数归还借款,而借款人明确提出没有能力偿还,那贷款人的权益如何来保障呢?

在借条诉讼期内,如借款人明确提出没有能力偿还,我们如何保障贷款人的权益,这也是一个实践中的难点。一般来讲,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在诉讼终结后,使得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能够得到执行,最好的方法就是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诉讼财产保全。 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就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的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财产的一种保全措施。 为了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窘境,我们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债务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等财产,要求法院予以冻结、查封,这样,在诉讼终结后,我们就可以凭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使得我们的债权得到实现。 但是,诉讼保全有没有什么限制呢?其中一条就是,诉讼保全的财产不能超过你的诉讼标的。 就本案来讲,如果孙某要求对王某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如果起诉的标的是3万元,那么孙某要求查封王某的财产以3万元为限,这样也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另外一点,也就是,债权人提起诉讼保全,必须提供足够的财产作为担保。即孙某要求查封王某的3万元财产,孙某就必须先向法院提供相当于3万元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现金作为担保。一旦孙某败诉,对于保全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孙某要负责赔偿。 当然,为了保障贷款人的权利,我们还要了解的就是借款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或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就可以追加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等等。

110网:如果借款人在所写欠条中的归还日期前没有归还借款就死亡或者失踪的话,那借款人的家属有没有义务偿还这部分借款呢?

如果借款人在没有归还借款前就死亡或失踪的话,那么借款人的家属是否有义务偿还这部分借款呢? 关于这一点,涉及到遗产继承的问题。主要看借款人是否有遗产,借款人的家属是否继承了借款人的财产,如果借款人的家属继承了借款人的遗产,那么其家属就有义务偿还这部分借款。 如果借款人的家属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借款人的遗产,那么贷款人就没有权利要求借款人的家属偿还借款。

110网:就如同本期案例中的情况,借条过了诉讼时效,那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就无法得到保障了?请您就这个问题,为我们网友朋友们在日常出借款项时给出一点建议吧。

是的,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贷款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了,虽然,贷款人仍然有权向法院起诉,但失去了胜诉的权利。因此,在这里告诫大家,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当然,本案中,其实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 就本案来讲,由于案件中具体的日期写的不是很清楚,所以不太好判断本案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案的还款期限为借款后的3个月,那么,从3个月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一年后,孙某曾向王某催要债款,这就属于法律中的诉讼时效中断。 那么,朋友们会问,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条如何理解,就本案来说,就是出现孙某向王某主张要求还款,或者王某向孙某作出承诺说同意还款的这两种事由时,诉讼时效中断,从这两种事由出现时开始重新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 本案中,孙某是在一年后两次讨要借款,那么从最后一次讨要借款时,开始重新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由于本案中对于一年后,三年后的时间表述不清,存在一种可能,就是一年后最后一次孙某向王某讨要借款和三年后孙某起诉之间是没有超过两年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孙某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其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孙某要注意的就是,要保留向王某主张权利的证据,如果是书面形式的更好,实在不行,录音也可以。 所以,在这里要告诫大家的是,如果借条快要超过诉讼时效了,一定要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还款,并保留相应的证据。这一点至关重要。

110网:在日常借款过程中,是否还需要第三人在场呢?借条的书写中,有没有需要注意的问题呢?

在日常借款过程中,是否需要第三人在场的问题,这个倒不是一定需要。当然,有第三人在场,一旦发生纠纷,证人出会起到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要注意的是,这个证人最好不要和借款人和贷款人有特殊的关系,如亲戚啊、朋友啊,一旦发生纠纷,如果这个证人和一方有特殊关系,可能会影响证明的效力,导致其证言不被法庭采纳。还有一点,就是最好有两名以上的证人在场。 在借条的书写中,有一些是需要注意的,如利息。很多民间的个人借贷,由于大家都是亲戚或是朋友,不太好意思写利息。那么造成的后果就是,一旦双方发生纠纷,那么你的利息你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同时,还要注意,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能过高,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借款的用途。不是所有的借款都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么用于不法目的的借款,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例如,有些为了赌博而借的债务,由于我们国家是禁止赌博的,因此这种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贷款人明知道对方是为了还赌债而借的款,那么你的债权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我们建议,为了保护双方的权利,最好还是采用借款合同的方式,在正式的合同文本中,可以约定清楚借款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等,毕竟借条太简单,很多重要的内容无法约定清楚。所以,还是建议采用更为规范的合同方式。 同时,为了保障贷款人的权利,也可以在借条或是借款合同中约定债务人提供担保。由于时间的关系,这一点我们在这里就不过多的涉及了。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贤笑岩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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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贤笑岩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系资深劳动法讲师,劳维集团网副秘书长、中国劳动人事网资深顾问兼珠海分站站长,《中国劳动人事政策法规专刊》和《劳动人事法律指南》副主编。

    贤律师1996年通过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民事诉讼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担任珠海市酒店行业协会、珠海市网络行业协会及珠海双喜电器、珠海丽珠医用生物材料、尼高希(珠海)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代理过多起债务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人身伤害赔偿及刑事案件等。

    贤律师在非诉讼法律事务方面,擅长公司业务,代理客户草拟各种合同、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参与过大型商务谈判。

    此外,贤律师还具有多年在大型的集团公司或企业从事管理的经验,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实际操作技能,熟悉人事管理及企业运营模式,配合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严谨的思维方式和熟练的法律技巧,在办案过程中得以充分发挥所长,得到了广大企业和劳动者的普遍赞誉,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受当事人的信赖。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电话:13500241808 0756-3263915

Email:13500241808@139.com

执业证号:14404200410746512

执行机构: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

地址:珠海吉大景山路173号 通信大厦3、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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