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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继母该谁赡养?

————继母状告继子不赡养为何会败诉?

我的继母该谁赡养?
 110网朱君秀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 日前,想入院有人照顾的王女士把继子李某告上法庭。李某5岁时王女士成为其继母,由于家庭经济纠纷最终导致李某父亲与王女士结束婚姻。王女士认为,自己虽不是李某生母,但却与李某父亲一起抚养李某成人,李某应该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并要求李某每月支付其100元赡养费。
    由于继母王女士经济情况优于继子李某,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要尽精神赡养义务,时常回家看看继母。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那继父(母)与亲生父(母)结束婚姻后的赡养又该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邀请到来自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的朱君秀律师来为您回答相关疑问。朱律师,您好!

朋友好!非常高兴在本期《律师访谈》与大家探讨有关子女对父母赡养方面的法律规定。

110网:我们先请朱律师为我们说说,法律在对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赡养义务上是如何规定的、其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需要说明的是,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其中,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又包括: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前者,双方享有父母子女之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后者无法定的权利义务。 表现在: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除,也可以因一方死亡或者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而自然解除。但是,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人,已形成的抚养关系的,不能因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终止。

110网:朱律师上面所说的规定是否也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呢?而我们知道很多再组家庭中会有继父母的身份出现。那继子女长大后是否对继父母也存在赡养的义务?

同理,也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不同的是,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遗弃、虐待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即抚养费)。 需要说明的是,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其中,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又包括: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前者,双方享有父母子女之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后者无法定的权利义务。 表现在: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除,也可以因一方死亡或者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而自然解除。但是,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人,已形成的抚养关系的,不能因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终止。

110网:就上面问题的延续,对于本案例来说这种继母与亲生父亲在抚养子女到成人后却因为种种原因结束婚姻关系,这种情况我们又该如何来看?此外,案例中的李某对只抚养自己到5岁的亲生母亲是否也存在赡养义务呢?

本案例中,李某受王女士抚养教育成人,与王女士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不会因为王女士与其亲生父亲离婚而改变父母子女关系。赡养王女士是李某的法定义务。法律在审理时,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王女士尽管无劳动能力的但是生活并不困难,即王女士经济情况优于继子李某。因此,作出了李某要尽精神赡养义务,时常回家看看继母的判决。 应当赡养亲生母亲。李某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脱离与亲生母亲之间的母子关系。对其亲生母亲仍然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110网:对于因为黄昏恋而再次走入婚姻殿堂的老人,从来未对对方子女有过抚养。那对方子女是否对老人就没有赡养义务?这是不是说赡养义务是以抚养义务之后才会出现的一种法律义务?

没有。从未受到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的赡养义务,不是法定义务。因为彼此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不是抑制血亲关系。 也就是说,继父母子女间赡养义务是以抚养义务为前提的,继子女未成年时没有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继父母年老时,继子女也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110网:在本案中,法院并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原告经济情况明显好于被告。那我们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只要父母的经济状况明显好于子女,那子女就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此外,老人生前对去世后的财产继承安排与对老人的赡养有没有直接关系?

不是的,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只要求支付100元的赡养费。可见其需要的不是经济上的赡养。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内心的真实想法,判决李某要尽精神赡养义务,是个案。 继承与赡养不是一回事,但是彼此间有牵连。按照法定继承,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可见两者是有联系的。按照遗嘱继承,老人有权将属于自己的遗产给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也可能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得不到老人的遗产。此时,继承与赡养两者又是独立的。

110网: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对王女士尽精神赡养义务。那我们该如何理解法院所说的精神赡养义务呢?法律上是否对经济赡养有所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主要抚养义务。劳务、精神方面的赡养,包括在赡养范围内。 所以,赡养义务不限定在经济上。 但是法律更侧重于经济赡养方面的规定。

110网:如果老人在遭遇含辛茹苦养大的子女不履行对其的赡养义务,致使老人生活出现困难,老人们这时候该怎么办?请朱律师给我们一些实用的建议吧。

由基层组织出面调解,或者在行政上督促,也可以提起诉讼。符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介入或者提起刑事自诉。 实践中,一般地,对子女多的老人,采取短期轮流服伺方式效果比较好;对子女少的老人,送敬老院或者雇佣保姆,老人子女双方均受益。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要需要建议或补充的吗?

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报答,也是对人类劳动的尊重。希望我们的父母能够愉快的安度晚年。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朱君秀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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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介绍

   朱君秀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朱律师曾以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擅于表达,理论知识扎实,被同事戏称“活法条"。是《山西广播电视报》特约的“法制道德专版——律师信箱”栏目,唯一的答疑律师。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抵押担保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银行保险 刑事辩护 公司犯罪 企业改制 常年顾问 

电话:13007023233 0351-4070954

传真Email:zjx23233@163.com

执业机构: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0911135500

地址:太原市鼓楼街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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