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 日前,想入院有人照顾的王女士把继子李某告上法庭。李某5岁时王女士成为其继母,由于家庭经济纠纷最终导致李某父亲与王女士结束婚姻。王女士认为,自己虽不是李某生母,但却与李某父亲一起抚养李某成人,李某应该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并要求李某每月支付其100元赡养费。
由于继母王女士经济情况优于继子李某,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要尽精神赡养义务,时常回家看看继母。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需要说明的是,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其中,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又包括: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前者,双方享有父母子女之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后者无法定的权利义务。 表现在: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除,也可以因一方死亡或者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而自然解除。但是,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人,已形成的抚养关系的,不能因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终止。
同理,也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不同的是,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遗弃、虐待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即抚养费)。 需要说明的是,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其中,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又包括: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前者,双方享有父母子女之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后者无法定的权利义务。 表现在: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除,也可以因一方死亡或者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而自然解除。但是,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人,已形成的抚养关系的,不能因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终止。
本案例中,李某受王女士抚养教育成人,与王女士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不会因为王女士与其亲生父亲离婚而改变父母子女关系。赡养王女士是李某的法定义务。法律在审理时,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王女士尽管无劳动能力的但是生活并不困难,即王女士经济情况优于继子李某。因此,作出了李某要尽精神赡养义务,时常回家看看继母的判决。 应当赡养亲生母亲。李某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脱离与亲生母亲之间的母子关系。对其亲生母亲仍然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没有。从未受到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的赡养义务,不是法定义务。因为彼此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不是抑制血亲关系。 也就是说,继父母子女间赡养义务是以抚养义务为前提的,继子女未成年时没有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继父母年老时,继子女也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不是的,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只要求支付100元的赡养费。可见其需要的不是经济上的赡养。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内心的真实想法,判决李某要尽精神赡养义务,是个案。 继承与赡养不是一回事,但是彼此间有牵连。按照法定继承,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可见两者是有联系的。按照遗嘱继承,老人有权将属于自己的遗产给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也可能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得不到老人的遗产。此时,继承与赡养两者又是独立的。
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主要抚养义务。劳务、精神方面的赡养,包括在赡养范围内。 所以,赡养义务不限定在经济上。 但是法律更侧重于经济赡养方面的规定。
由基层组织出面调解,或者在行政上督促,也可以提起诉讼。符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介入或者提起刑事自诉。 实践中,一般地,对子女多的老人,采取短期轮流服伺方式效果比较好;对子女少的老人,送敬老院或者雇佣保姆,老人子女双方均受益。
朱君秀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朱律师曾以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擅于表达,理论知识扎实,被同事戏称“活法条"。是《山西广播电视报》特约的“法制道德专版——律师信箱”栏目,唯一的答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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