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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失踪的青年

————法律解析“青年遇车祸送医院后失踪 警方不予立案”

车祸后失踪的青年
 110网张永峰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 截止到9月22日,王老妇之子王国平已经503天不知去向。2010年4月25日,37岁江西村民王国平在外出途中被汽车撞上,随机被肇事司机送到医院抢救,由于伤势过重,当晚20时许,王国平被转入第一医院接受治疗。然而,9个多小时后,转院接受治疗的王国平却突然失踪了……
     下面是医院给出的一段诊断结果:王国平的伤情为:1、脑震荡;2、左侧顶枕部头皮挫裂伤;3、右下肺挫裂伤;4、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5、左食指远节、中节缺失。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青年男子被撞入院,却在转院9小时后离奇失踪。医院监控录像没有青年“出走”影像记录,村民们揣测青年已惨遭杀害。对这样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迷雾丛生的受害人失踪案,警察是否应有一定的职业敏感?今天我们邀请到来自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的张永峰律师来和您一起探讨迷雾丛生后面的法律问题。张律师,您好!

各位朋友好,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进行讨论。因为没有接触到事件的证据材料,所以仅就公众传闻的一些问题发表一下个人的看法。

110网:张律师,今天我们选取的案例与以往话题相比较更具有可猜测性,所以接下来我们衍生的各种问题希望您也能多多帮我们推测和假设。我们看到这个案例的前半段,其实就是一个寻常的交通事故,如果没有后面受害人失踪的情况发生的话,就这个交通事故本身而言,肇事者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其赔偿应该是怎样的?就这起事故的严重情况而言是否可以私了?

如果是普通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就这起事故来说,肇事者还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法律规定来说,只是民事侵权行为,因此是可以双方协商解决的,也就是可以私了。另外,即使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民事赔偿问题上,双方也是可以协商解决的。

110网:对于王国平在接受转院治疗期间离奇失踪,医院该不该负有责任?在这方面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对于王国平在住院期间离奇失踪,我认为医院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有这方面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在本事件中,医院作为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王国平身负重伤,本应还在重症监护的情况下,不管王国平是如何失踪的,医院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110网:该事件的相关交警大队认为,由于作为当事人的王国平已经下落不明,致使道路交通事故部分事实无法查清,所以交警大队无法作出事故认定。首先我们想问问,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证据不足,不能作出事故认定时就一直不进行认定吗?这种情况怎么办?

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做出了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在此我需要说明并对此事件有疑问的是:事故认定是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而作出的。没有当事人陈述,也是可以作出责任认定的。否则,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又怎么做责任认定呢?并且,即使因无法查清事实而无法作出责任认定,受害人也是可以依据已查明的情况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

110网:其次,上面我们提到的那一点,会不会容易让人认为这正是肇事司机的杀人动机呢?对此您是如何看的?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在没有确认王国平被杀害,肇事司机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的前提下讨论是不合适的。因为我们毕竟是法治社会,定罪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如果公安机关在没有犯罪事实发生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怀疑就去立案处理,是非常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佘祥林案的教训还历历在目,希望大家能够警醒。否则某一天当你一觉醒来,可能因为一个莫明的怀疑,你就会成为犯罪嫌疑人。

110网:在案发当天派出所没有及时介入并掌握第一手证据,而是由王国平家人在医院调取了案发当天医院的影像资料,从而影响到案件到今天面临取证难的尴尬。而正是因为取证难导致王国平已经失踪503天了,警方还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对此,警方是否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呢?说说您的看法吧。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有犯罪事实的发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公安机关对单纯的成年人失踪案件,并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只是做一个备案。而不立案,就没有侦查的义务。因此,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很难说警方负有责任。 这个看法可能和大多数人期望的不同,甚至违背很多人的情感,希望大家听到后不要拿板砖扔我。我对王老太也是非常同情滴!

110网: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肇事者和王国平家属签订了一个五年协议:即王国平生死不明,且交通事故责任上无法确定,乙方同意支付甲方被抚养人生活费7.5万元,每年支付1.5万元,分五年付清。如5年内王国平现身,乙方有权停止付款;如五年后仍下落不明,双方通过诉讼解决。对于这个协议,您谈一谈它的法律依据以及合理程度吧。

肇事者和王国平家属签订的协议,只要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是双方自愿,就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私权利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协议。

110网:在这个事件中,有一个王国平是否是“精神病”的问题引起了肇事司机和王国平家属的争论。肇事司机认为王国平是精神病患者,并且警方证实王国平妻子在报案时也声称其有点“精神病”;对此王国平母亲极力否认,并拿出王国平平日学习工作等证据来证明王国平并非“精神病”。那张律师,在本案中王国平到底是不是“精神病”是否真正影响到本案呢?如果没有后面的失踪案,“精神病”对前半段的交通事故是否有一定影响?

王国平是否有精神病不是谁说决定的,如果双方有争议,可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王国平是否真的有“精神病”。 如果王国平确有“精神病”,还得视其严重程度,确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王国平的行为能力会对交通事故责任和双方的民事赔偿责任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为无论王国平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决定了他不能单独参与交通活动。

110网:王国平的失踪对王国平家属特别是他的母亲带来了无限伤痛,张律师作为法律人士,请您为这位老母亲接下来该怎么办来给出一些建议吧。

建议向医院进行索赔,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要保重好身体,无论他身在何处,他也会希望你健健康康的呀!

110网:在今天的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珍爱生命,遵守交通规则。也祝愿王国平能早日归来。谢谢大家。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张永峰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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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张永峰律师,河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嘉宾。

    张律师,2001年专职从事法律工作,执业经验丰富。张律师精通民、商事案件代理及各类非诉讼业务,尤擅长侵权、合同纠纷案件及刑事辩护。多次为政府执法人员进行法律讲座。担任上海健住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德瓦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河北沃恩特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廊坊浮特制漆有限公司及多家房地产企业、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在天津市证交所接受上市业务培训,熟悉企业上市业务。

    张律师的做人宗旨:以诚待人,以孝传家。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电话:15030640516 0316-2114633

Email:15030640516@163.com

执业机构: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10201110124267

地址:廊坊市新华路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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