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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跑路”潮!

————法律解析“老板不见工资蒸发 公司上演调虎离山”

老板“跑路”潮!
 110网赵长江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 温州某公司全体员工在享受了免费旅游这一“中秋特别福利”,在 9月13日上午回企业上班时却发现:“40多台、总价值上千万的精密加工设备全部不翼而飞”、企业老板,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等人均无影无踪。
    据了解,近期出现不少温州企业老板突然“跑路”的情况,这与他们中大多都与参与了民间借贷有关。一些企业主还涉及个人赌博、办担保公司,专放高利贷。现在银根紧缩,房地产不景气,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多数老板被迫“跑路”。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众所周知,温州存在着众多以制造业为主的中小型企业。可是近段时间,温州却兴起了一股“跑路”潮:一夜之间老板不见了,只留下空壳厂和一群无助的员工。今天我们就邀请到来自黑龙江赵长江律师事务所的赵长江律师来和您聊聊相关法律问题。赵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关注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非常高兴和大家来共同探讨本期访谈话题。

110网:首先请赵律师和我们说说,民间借贷是否合法?在法律上对此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是我们经常接触的一种合同关系,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除了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集中在《合同法》第十二章。

110网:正如案例中提到的那样,温州聚集着众多制造业的中小企业。由于中小企业融资存在一定的难度,温州的民间借贷十分盛行。那么在进行民间借贷时,有哪些方面是借贷双方需要注意的呢?

中小企业要生存要发展,资金是必不可缺的,而今年我国货币政策的收紧势必让中小企业想别的办法融资,俗话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一方急需资金,而另一方有资金需要高额回报,必然形成民间借贷市场,由于温州的游资比较大,所以就非常盛行。在进行民间借贷时,首先要签订书面合同;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其次利息约定要合法;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再次注意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110网: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上是否有相关规定?应该不会放任高利贷的盛行吧?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当然不会放任高利贷的盛行,因为高利贷的危害是很严重的。高利贷在给部分中小企业“输血”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同时,也给借贷人带来巨大的风险。一旦出现大规模资金链断裂,可能导致重大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并引发一系列犯罪案件和社会冲突,威胁社会稳定。因此,当前治理高利贷行为势在必行。

110网:温州已成了“资本之城”,不少老板开始放弃自己本职的制造业,用自己的企业外壳融资“炒钱”。那对于这样以利润为目的,恶意“炒钱”的行为在现有的法律上是否存在相关的规定?

以企业为壳吸纳资金之后进行放贷和个人进行放贷甚至有的已经发展为传销模式的“做会”模式在我国刑法就可能涉及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罪名。这些罪名主要要从行为的情节、涉案金额、涉及不特定群众人数、以及利息等方面来进行判断,因此目前法律上对非法民间借贷其实是有所规定的,但在适用时要与正常的私人借贷区别开来。

110网:当收贷方出现资金链条断裂等原因造成信贷违约时,难道“跑路”是唯一的办法?在民间借贷中出现借贷违约时,法律是否能保障贷与方的权益?贷与方该如何正确处理信贷违约?

因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最终可能导致贷款本息之和远远超出欠款人的还款能力范围,甚至其资金链断裂后其资产都无法清偿高额的利息,因此“跑路”是难以避免的,想要根本解决欠款人“跑路”必须要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使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否则这种跑路的现象还会继续出现,甚至在将来大规模爆发。民间借贷当中出现借贷违约时,法律并不能完全保证出贷方完全享有其借贷合同所约定的全部权利,因目前如果为企业之间拆借,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仅会支持本金返还,个人借贷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也要受到利息最高限额的限制,超出限额部分是不予以支持的。贷出一方对于信贷违约最好采取正规渠道,其他诸如暴力手段等渠道极易涉嫌刑事犯罪,将有可能导致本息双亏的情况发生,而自身因涉嫌刑事犯罪亦又可能失去自由,如此将得不偿失。

110网:老板不见了、工资蒸发了,一股老板“跑路”潮兴起,上千名的员工该怎么办?他们的利益该如何得到维护?

劳动者的权利应该维护,特别是这样涉及因为老板“跑路”造成大批员工集中失业的情况。首先考虑申请企业破产,用企业破产财产解决员工的工资及保障问题;其次从失业保险还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再次政府有必要要求企业在定期缴存一部分保证基金。如果以上几个渠道都解决不了问题,那就需要政府出面解决了。

110网:在今天的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在温州高利贷危局已成,如何“拆爆”考验地方政府的智慧,药石乱投不仅无法“拆爆”,反而会乱上加乱。比如,不能含糊笼统地提出“救市”,强迫银行盲目给企业放款“渡过难关”,而应引导资金流向正常生产、产品有销路的企业。以将来给“好处”为诱惑,让金融机构违反信贷纪律贷款,实际上是让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公司的股东、银行存款人和纳税人给“炒钱游戏”买单。又比如,高利贷是高风险的投资行为,“炒钱游戏”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既要严厉打击暴力讨债(任何情况下个人的暴力行为都违反法律),也应向参与“炒钱游戏”的放贷人、投资人说清楚:必须自担风险和损失。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赵长江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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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赵长江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

    赵律师执业10年来,一直秉承忠诚法律,忠实服务的原则。把为当事人办好每一个案子作为自己的执业理念,“今天你是我的当事人.明天你就就会成为我的朋友。”

专长领域:债务追讨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农村承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电话:18645112522 0451-58921451

Email:hljlaw@yahoo.com.cn

执业机构:黑龙江赵长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301200310278101

地址:道外区南直路689号6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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