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 2011年4月1日,刚下飞机的24岁留日学生汪某,因母亲一口拒绝向自己提供留学所需学费,便从背包中拿出尖刀连捅母亲9刀,上演了一场令人震惊的刺母血案。
10月20日上午,该案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庭审,检察机关以汪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此前,汪某经司法鉴定被确定患有精神分裂症。
我国《刑法》第18条,对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有着明确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汪某的行为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因为他本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刑事责任问题,不仅需要医学判断,而且还要进行心理学判断,关键点是:在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需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和客观的分析评价确定,并由此确定汪某的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未遂通常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只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犯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故意;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具有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故意。 就本案而言,汪某虽然具有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故意,并实施了用尖刀刺母的行为,但其主观内容并非是要致其母与死地,没有造成其母死亡的结果并非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汪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了公诉。
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检察机关才不会提起公诉,本案汪某行为,致其母重伤,已触犯《刑法》,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这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自然会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所以,检察机关不会因汪母不要求追诉,而放弃提起公诉的职责。在我国只有人民检察院才可以代表国家,依法提起公诉。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利。 若本案汪母轻伤,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汪母自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可以同庭举证。
“可怜天下父母心!”,曾有过“母捐肾救子”,“火灾事故中,以身救子”的感人事例,让世人为之动容,本案中,身心均受重创的被害人汪母,不控诉反而求情行为,又一次让人们感悟“母亲”这两个字的深刻内涵,和世间母爱的伟大!
刘德斌,110法律咨询网特约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曾任中等职业学校法律咨询室主任,校专职法律顾问,现任大连工人大学民商法学兼职教授,其工作认真负责.勤勉敬业.法律思维严谨.工作作风扎实.曾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收到良好的效果,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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