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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母VS慈母

————法律解析留日学生因学费在机场刺母一案

刺母VS慈母
 110网刘德斌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  2011年4月1日,刚下飞机的24岁留日学生汪某,因母亲一口拒绝向自己提供留学所需学费,便从背包中拿出尖刀连捅母亲9刀,上演了一场令人震惊的刺母血案。
    10月20日上午,该案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庭审,检察机关以汪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此前,汪某经司法鉴定被确定患有精神分裂症。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古人有云:“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如此母子心相连、命相依的骨肉亲情,却感动不了4月1日上海浦东机场拿刀刺母的留日学生。目前,法院已经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今天我们请到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刘德斌律师,来和我们聊聊这起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刘律师,您好!

主持人,你好!

110网:该案例有提到汪某经司法鉴定被确定患有精神分裂症。我想问刘律师,在法律上对患有此类病症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刑法》第18条,对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有着明确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10网:请您根据本案情节来具体分析一下,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汪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汪某的行为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因为他本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刑事责任问题,不仅需要医学判断,而且还要进行心理学判断,关键点是:在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需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和客观的分析评价确定,并由此确定汪某的刑事责任。

110网:刘律师,通常判断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的依据分别是怎样的?就本案而言,检察机关为什么以汪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提起公诉?

故意杀人罪未遂通常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只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犯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故意;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具有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故意。 就本案而言,汪某虽然具有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故意,并实施了用尖刀刺母的行为,但其主观内容并非是要致其母与死地,没有造成其母死亡的结果并非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汪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了公诉。

110网:在庭审期间,汪母多次当庭求情并推翻她之前承认与汪某当晚发生争执一事,称汪某有精神分裂症的表现,同时责怪自己“不称职”没有带汪某去就医。对于案发当晚母子俩是否发生争执,对本案有什么影响呢?如果汪母有不实言证,她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吗?

母子俩的争执,属于案件事实的经过,相应情节不会对本案的定性有什么影响,汪母的袒护行为及不实言证,因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对本案的审理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110网:我们通过资料了解到汪母不要求追究汪某责任,为什么检查机关还是提起公诉?什么情况下相关机关会提起公诉?作为受害者的汪母也可以和被告人汪某一起进行举证?

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检察机关才不会提起公诉,本案汪某行为,致其母重伤,已触犯《刑法》,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这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自然会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所以,检察机关不会因汪母不要求追诉,而放弃提起公诉的职责。在我国只有人民检察院才可以代表国家,依法提起公诉。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利。 若本案汪母轻伤,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汪母自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可以同庭举证。

110网:案件到今天还没有宣判,您认为汪某最终会受到怎样的刑罚?

鉴于汪某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查证属实后,法院会在量刑上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

110网:留学生接受着高等教育,却做出如此荒唐、不可原谅的事来。而母亲却没有因自己心身受伤而要严惩儿子,还是拼命的袒护、求情。对此,请谈谈您的看法吧。

“可怜天下父母心!”,曾有过“母捐肾救子”,“火灾事故中,以身救子”的感人事例,让世人为之动容,本案中,身心均受重创的被害人汪母,不控诉反而求情行为,又一次让人们感悟“母亲”这两个字的深刻内涵,和世间母爱的伟大!

110网:在本期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说明的吗?

亲情感悟教育和社会法制教育,对家庭和社会来说,仍是青少年教育的重要内容。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刘德斌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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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刘德斌,110法律咨询网特约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曾任中等职业学校法律咨询室主任,校专职法律顾问,现任大连工人大学民商法学兼职教授,其工作认真负责.勤勉敬业.法律思维严谨.工作作风扎实.曾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收到良好的效果,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专长领域: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电话:15141168900 0411-83636363

Email:liu.debin.com@163.com

执业机构: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1110908298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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