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 12月15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就“368万天价过路费”一案进行了重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时军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5万,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罚金1万
被告时建锋在09年非法购买两幅军用车牌照及假证件,偷逃过路费运营8个月。其中免费通行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2010年12月21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
被告人时建锋主观上有利用伪造的车辆号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的方式,骗取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免收其通行费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购买伪造的车辆号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偷逃过路费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诈骗的犯罪对象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应收取的通行费的财产权所有权。 对于一种行为在是否构成犯罪,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的,采取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虽然时建峰虽然当时的主观目的仅仅偷逃过路费用,但其客观行为已经构成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之所以发生这么大的差距是因为认定诈骗数额的计算标准存在差距。一审在认定诈骗的通行费是根据交通部的相关规定,超载在30%以下的车辆,按基本费率收费;超载30%以上按3到6倍收费。按中原高速股份公司方面的解释:假军车一次的正常通行费只有226.73元;因为严重超载,所以按照惩罚性费率来算,费用就高达3175元。所以最后算出来是368万余元的“天价”过路费。 而这次再审中,是按卡车的核定载重计算其骗逃费用,没算对超载惩罚性的收费,所以犯罪金额骤减到49万元。涉案车辆标明的核定装载量是25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现车辆超载时,应要求运输方卸载。因此,定罪的数额应按25吨通行费计算,超载加收的通行费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原来的368万元中,很大一部分数额具有罚款性质,将该惩罚性费用作为诈骗罪的数额来认定,缺乏合理性。所以在再审过程中,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将368万骤减到49万。
(一)刑事案件重审必须符合条件,根据提起再审的主体不同,所需要的条件有所不同: 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申诉的情况下,发回重审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204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明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的的情况下,发回重审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异地重审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确定的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除了用上述原则确定的法院外,其他法院对刑事案件无法定的管辖权。什么样的案件采取异地重审方式,还未形成具体的评判标准,尚无规范的制度可供遵照执行。 为了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最高法明确要求各地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采取异地审理的做法。在实践中、省部级高官腐败跨省异地审理,厅局级干部腐败案件省内异地审理,已是相对固定的司法惯例。其他案件的异地审理情况很少。
量刑要素分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法定要素系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酌定要素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的因素 结合到本案相关案情我个人认为,鲁山县基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以下因素: 法定的量刑情节(1)综合考虑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时军锋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时建峰在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考虑了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本案中,时军峰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参与了该起诈骗案件的情况下,自动投案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3)考虑了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时建峰、时军锋积极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考虑了犯罪数额及社会危害性。根据法院认定的犯罪数额为49万元低于50万元属于诈骗数额巨大,认定被告人时建峰、时军锋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酌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时建峰、时军锋犯罪前一贯表现及犯罪后的认罪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2)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为达到偷逃过路费的目的,购买假的车牌、假军人证件其行为已经构成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但因在整个犯罪构成中,该犯罪行行为属于手段行为,根据刑法的量刑原则不单独定罪,只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再审重新判决后,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均是适当的。但是该案的改判在很大程度上因为社会的关注,而峰回路转。可见,社会舆论监督在司法公正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近年来,“第一案现象”成为媒体及社会关注的焦点,使对案件获得重审,从而发生与原审判决相差较大的判决结果。司法审判具有独立性、但也需要相应的监督。除了对“第一案”外社会各界还应将加强对其对其他案件的监督力度。
王燕律师,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并同时获得山东大学法律专业双本科学历.
王律师在在执业前曾有法院工作经验.执业后专业领域涉及民事.知识产权、刑事.劳动以及非诉讼业务.尤其对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合同.劳动(劳动关系.工伤).人身损害(侵权.医疗事故).公司法律事务等内容的法律问题有所的研究.王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以专业.专一.专心的工作态度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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