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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劳动者对不公说NO

————名家解析“员工拒绝加班被开 状告单位获赔万元”

让劳动者对不公说NO
 110网王东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一名“胆大妄为”的公司员工拒绝单位的加班安排后被开除。上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加班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被告单位向该被开除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10539.60元。

110网:110网的网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今天请到的嘉宾律师是来自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王东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来到110网《律师访谈》。

110网:近段时间是劳动纠纷的高发期,110网《在线咨询》作答了不少有关劳动纠纷的问题。今天我们就集中110网友热点关注的几个劳动纠纷问题来请教王律师。企业聘用员工,员工理所应当的听从企业安排。所以在这种认识下员工被安排加班的现象就变得非常普遍,但在员工加班问题上法律中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和依据呢?

关于工作时间的问题,劳动法对此是有相关规定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看出,在一般情形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所需,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110网:既然有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相关法律依据,为什么我们今天却把这位对 “加班”说“不”的员工称之为“胆大妄为”并且还媒体对此大肆报道,能谈一下您的看法吗?

虽然我们国家在立法上,对工时制度做了规定,并对延长工作时间作出了限制。但从现实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来看,劳动者毕竟还是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必须服从于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安排,没有协商的余地,因此,大多数劳动者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饭碗,都默默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安排,敢于拒绝说NO的劳动者寥寥无几。所以,当出现有劳动者敢于拒绝加班并获赔的案例时,媒体对此大肆报道就显得不足为怪了。

110网: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及需要,我们知道有很多岗位是需要轮流值班的,那在这里的值班和加班是一种性质吗?

两者当然不是一种性质。值班一般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而加班则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另一方面,加班费的计算是法定的;而对于值班费的计算,法律并未限定,一般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来确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2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110网:通过资料我们了解到,该案中的这名员工是在当地一家劳务输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被告公司工作的。请问王律师,劳务输出公司、被告公司和该员工这三者之间相互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劳动输出和该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适用于该员工和被告公司之间?

从劳动派遣的法律规定来看,这三者的关系是这样的: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而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则是用工单位,其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之间则是劳务关系。 所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于该两者之间,并不适用于被派遣的劳动者和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之间。

110网:王律师为我们有经历劳动输出公司派遣工作的网友们一点法律上的提醒吧。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还明确了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因此,我们可以从上述方面来了解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110网:接下来,我们请王律师解答一下110网友在咨询上比较集中几个相关问题。有网友提到,企业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请王律师谈谈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并且给我们网友一点建议吧。

关于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是无需多说的,因为,立法部门对此专门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并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并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当用人单位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应及时要求单位补签,并可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切不可以此,就故意拒绝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10网:还有网友提到,公司擅自更改劳动合同、不与员工商量就进行职位变更等问题,通常我们应该怎么去解决这些在岗期间的劳动纠纷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实践中,用人单位相对强势,很多时候并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便擅自更改劳动合同内容,碰到此类情况,作为劳动者,我们尽可能要多与单位沟通,据理力争,如果实在协商无果,那么要维护自身权益,就必须通过劳动仲裁了。

110网:农民工也好,普通员工也好在面对企业时就显得非常的弱势,当我们遇到劳动待遇不公、拖欠工资等问题时,我们应该怎么去解决呢?

当碰到此类问题,我们首先要向单位及时主张所欠工资,并留存单位拖欠工资的相关凭证,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可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及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加付所欠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的赔偿金。

110网:王律师谈到了劳动仲裁,那在申请仲裁前,我们该如何收集证据举证,来赢得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呢?仲裁裁决书下发后,在实施上是怎么保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关于举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像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一些争议,则需劳动者举证。因此,主要还是需根据具体发生的争议问题来搜集相应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让自己的诉求得到支持。 仲裁裁决后,如对裁决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若用人单位仍拒绝履行义务,劳动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10网:今天的话题基本覆盖了110网友日常咨询的相关法律问题。那在今天的话题结束前,请王律师再给我们的网友们一点这方面的建议和补充吧。

今天也讲的比较多,最后呢,再给广大劳动者以下几点建议: 1、注意收集保留劳动过程中的各种证据,以备将来不时之需。比如工作服、工牌、考勤表复印件等等。 2、注意仲裁时效,维权要及时,以免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3、由于劳动法律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繁多,所以不要自以为是,简单理解法律,导致诉求得不到支持,如有可能,还是尽量委托律师代理,以保证主张最大限度的得到支持。 4、要敢于维权,做一名“胆大妄为”的员工,不要随意放弃自己的权利。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王东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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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王东律师,110网特邀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曾在湖北省最大的民营企业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下属子公司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多年。王律师从业以来,不仅承办过各类民事及经济纠纷案件、药品质量纠纷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还为顾问单位起草修订了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公司规章制度。同时,还在<京华时报>的社区法律专栏上参与解答读者的法律问题,并发表刊登案例,为普通市民答疑解惑。作为一名心系百姓的律师,王律师一直保持着诚信正直,勤勉尽责,严谨细致,务实专业的执业风格,并以真诚的服务和娴熟的业务能力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认可!

业务领域: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司法务以及刑事辩护的代理.并擅于拟写各类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电话:15011560831 010-82254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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