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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性骚扰

————法律解析夏季地铁中频频出现的性骚扰事件

拒绝性骚扰
 110网李律师律师团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随着天气的逐渐变热,人们的着装越来越清凉。由于部分女性着装过于性感暴露,让很多行为不端男子有了可乘之机,空间封闭、人多拥挤的地铁成了性骚扰的“重灾区”,很多地区都出现了“地铁色狼”事件。近日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官方微博“上海地铁二运”发布微博提醒女子穿着要自重,防止被骚扰。然而这一举动却引来了诸多网友的非议,甚至有女权主义者在上海地铁二号线进行行为艺术,打着“要清凉不要色狼”、“我可以骚你不能扰”的标语抗议上海地铁二运的不当言论。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性骚扰”是近几年才在我国新出现的名词,但因为“性骚扰”事件而诉诸法律的案件却频频出现。今天我们请到来自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的李志英律师来和我们一块聊聊有关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李律师,您好!

你好,110的网友朋友们大家好!

110网:由于我国刑法中还没有“性骚扰”这个罪名及相关规定,所以请您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性骚扰,它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形式都有哪些?

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性骚扰”的概念是在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常发生于公共场所及职场当中。

110网: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性骚扰进行专门规定,使性骚扰问题处理暂无法律依据。那么在一般的性骚扰案件中,主要都是以何种罪名来起诉当事人?所依据的法律有哪些?

性骚扰案件,可以以侵犯人格权、名誉权为名提起诉讼,或以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提起诉讼。 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10网:目前很多有关性骚扰案件所面临的困境就是举证难,那么,对于对方的性骚扰行为,被害方应该怎样举证呢?

性骚扰的形式有很多种,对于不同的性骚扰,受害人也应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取证,可以搜集录音或录像,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110网: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怎样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的性骚扰?

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行为方式: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场合界定:多见于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后果要求:该行为可能使受害人遭受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

110网:对于遭遇到性骚扰的受害方应该通过怎样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公共场所遇到性骚扰要快速反应,勇敢反抗,大声呵斥对方,可以用牙咬、用手抓对方的脸或身体,制造伤痕特征,以便侦破。可以用脚猛踢对方身体,以有力的直至其正在实施的性骚扰或犯罪行为;总之可以采取一切方式和手段来保护自己。在职场中建议衣着大方端庄,一旦出现性骚扰,要跟对方及时沟通,严肃的表明自己的态度,同时做好证据的搜集工作。如果情节严重可寻求专业人士协助,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如果不予受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110网:近些年来,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还是在职场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性骚扰”事件。那么对这一现象您如何看?怎样才能尽量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呢?

由于“性骚扰”在我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对其没有明确规定,加上立案、取证都比较困难,受害方即使是诉诸法律也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要有防范性骚扰的思想,提高警惕,举止端庄,说话得体,以免引起他人的误解或侵袭。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目前我国在性骚扰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方面希望立法机关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工作,司法机关更多的推行一些相关判例。更重要的是,公民应提高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即不去骚扰他人,也要防止被骚扰,并在遇到性骚扰时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李律师律师团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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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介绍

    李志英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党员,曾在法院工作多年。现为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等多类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近期经手的业务包括:公司事务方面为客户单位审查修改公司章程、制定加盟代理合同、厂房租赁转让合同、劳动合同、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伤处理、参与工程款纠纷诉讼程序等;个人事务方面为客户制定承包合同、借贷与抵押担保纠纷、劳动争议诉讼、故意伤害案、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工程建筑 环境污染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文书代理 

电话:15606392630 0532-15606392630

Email:lizhiying603@163.com

执行机构: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167号盈园国际公寓1号楼2单元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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