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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作剧应有底线

———法律解析少年遭遇恶作剧被充气泵击穿身体事件

恶作剧应有底线
 110网刘广强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前几天德州夏津县城某汽修店的两个维修工为了开玩笑,竟然把高压充气泵塞入了年仅十三岁的学徒杜传旺的肛门,强大的气压瞬间击穿了孩子稚嫩的身体,小传旺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手术。
    因为伤势严重,小传旺被送到北京接受治疗。目前,他已从北京军区总医院八一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转入了普通病房,脱离生命危险,病情趋于稳定;两名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被批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被高压充气泵击伤的小传旺的不幸遭遇牵动着无数网友们的心,我们在心痛的同时都在极力谴责两名犯罪嫌疑人及汽修店的老板。今天我们请到来自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的刘广强律师来和我们一块聊聊该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刘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110网:经夏津县公安局公布审讯及法医鉴定,两名犯罪嫌疑人是用充气管向杜传旺的肛门处喷气,高压气致使杜传旺肠破重伤。这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报道中说他们只是想和小传旺“开玩笑”,但是却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两名犯罪嫌疑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只是因为好玩而实施,结合夏津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杜传旺的伤害程度为重伤,其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两名犯罪嫌疑人均涉嫌故意伤害罪

110网:据媒体调查,13岁的杜传旺为了养家被父亲安排辍学去打工,汽修队的老板也是杜传旺的父亲自己联系的。在汽修队当学徒的三个月当中,小传旺只是吃住有了保证,还没有赚回一分钱,当然他们之间也不会有正式的雇佣合同。那么该汽修队老板是否涉嫌雇佣童工?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中汽修厂老板招用13岁的杜传旺属于使用童工系非法用工。

110网:记者现场核实发现,事发的汽修店实为汽配商店,三名当事人均非该店员工,只是他们所在的流动汽修队借用此处招揽生意,而汽配店仅仅是提供场地和部分工具,顺便搭售汽车配件。那么这三名当事人、汽配店与流动汽修队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发生这样的悲剧,与伤者“没有直接关系”的汽配商店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流动汽修队借用汽修店的目的是为了招揽生意,他们之间是租赁法律关系,三名当事人与汽修店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所以我认为对于小传旺的伤害汽配店不承担责任。

110网:雇佣小传旺的汽修队董老板在支付了6万元的治疗费用后失踪,目前各方正在寻找。那么对于小传旺的医疗费等的赔偿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小传旺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伤害也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小传旺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为工伤,理应由两名犯罪嫌疑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汽修队董老板违法使用童工会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至于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还要进一步了解案情才能确定。

110网:其实在现代社会上还存在很多像小传旺这种不到年龄就辍学去打工孩子,这是有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那么对于像小传旺这样辍学去打工的行为,当地有关教育及劳动部门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教育及劳动部门对于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有监管职责,作为监管部门其应当坚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严励查处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110网:请从法律角度谈谈您对这一事件的看法吧。

小传旺事件给我们敲响警钟,任何“闹着玩”的事情都要适可而止,否则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名犯罪嫌疑人刚到看守所时,还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更能表明其法律意识淡薄,我们的普法工作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最后希望媒体能够客观公正地报道整个事件,不要让社会舆论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判决。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希望类似的事情不要再发生,祝愿小传旺能够早日康复,谢谢大家。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刘广强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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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刘广强律师,山东滕州人,中共党员,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在读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会员,济南民商法委员会委员,招标师,在法院报、济南律师等刊物发表高质量的论文多篇,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刘律师为人乐观、诚信、富有同情心、责任感。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秉承“客户第一,法律至上”的服务理念,以认真、热情,诚信,文明的为服务准则,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巧妙结合一体,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利益。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电话:13853185736 0531-81776583

Email:liuguangqiang031@163.com

执行机构: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泺源大街68号玉泉森信B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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