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以来,齐程军律师团队陆续收到抚顺特钢虚假陈述案的一审判决,判决显示投资者获得胜诉,赔偿比例为17%。截止目前,齐程军律师团队首批起诉的38个案件已收到抚顺特钢的赔偿款项约120万元。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99)也于2021年1月4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322份《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322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合计金额993.97万元。
综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对此案争议焦点的认定如下:一是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示日确定为2018年1月31日,二是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基准日确定为2019年7月30日且对应的基准价为3.38元,三是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差额损失在扣除系统风险后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测算结果为酌情确定系统风险等因素对股价的影响为83%,公司应对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的17%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当前状况看,虽然法院判赔比例较低,但是后续再加入抚顺特钢索赔的投资者,有望在较短时间内尽快获得赔偿,而无需像其他证券诉讼案件一样需要经过一审、二审。
律师表示,根据沈阳中院一审判决:在2011年4月14日至2018年1月30日之间买入抚顺特钢,且在2018年1月31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抚顺特钢造成亏损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可以尽快参与到后续的索赔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