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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澄星股份股民索赔持续征集
作者:齐程军 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5日

2015年12月22日,澄星股份(600078)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8月14日,公司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90 号)。2019年 1月28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号)。

经证监会查明:一、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1年至2014年,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划款或银行票据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向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二、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澄星股份2011年末应收票据虚增2978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9780万元。2012年末应收票据虚增29513.8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0000万元,预付账款虚减9513.80万元。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对澄星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兴、周忠明等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此外,澄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巨大,证监会对李兴、周忠明等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900万元至600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5435.55万元至6935.55万元,同比减少90%到115%。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为-1470万元至30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4830.97 万元至 6330.97万元,同比减少99%到130%。

2021年4月8日,澄星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称,控股股东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 170,826,693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公告称,如果澄星股份未能在2020年年报披露日(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澄星股份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选为示范性案例,预计判决近期会下达,一旦示范判决生效,其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和确立的共通的法律适用标准对平行案件具有扩张效力。其他尚未宣判的投资者索赔诉讼将按照示范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快速进行处理。

律师提示,预计在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3日之间买入且在2015年12月23日及以后因卖出澄星股份(600078)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