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3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州长城)收到深圳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神州长城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利润
2017年12月14日,神州长城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工程公司)与深圳前海石泓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泓保理)签订《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国际工程公司将对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等的39笔合计人民币2.32亿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石泓保理,由石泓保理提供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服务,保理融资款总额为2.013亿元。经查,该应收账款对应债权并未发生实质转让,石泓保理支付的保理融资款实际由神州长城及其关联方提供。
通过上述虚构保理业务,神州长城虚增2017年利润总额4,319.42万元,导致神州长城《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2017年,国际工程公司与北京安鲁莱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鲁莱森)、北京宏大广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广发)、北京普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亚建筑)签订18份《借款合同》,约定向3家公司提供借款4.06亿元;国际工程公司与武汉久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久泰)签订《往来款费用协议》,约定向武汉久泰提供借款2亿元,上述借款共计6.06亿元。其中,安鲁莱森、宏大广发、普亚建筑于2017年归还4.06亿元借款,武汉久泰于2018年归还2亿元借款。
上述6.06亿元借款,占神州长城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7.78亿元的34.11%,属于应当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神州长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8年4月18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与神州长城控股子公司神州长城(扶沟)高铁片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沟投资)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原信托向扶沟投资发放信托贷款5.2亿元。同日,神州长城与中原信托、扶沟投资签署了三方《差额补足协议》,神州长城为该5.2亿元信托贷款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合同约定,神州长城为扶沟投资信托贷款下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等款项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扶沟投资未按时偿付的任一笔应付资金,神州长城必须无条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18年4月19日,中原信托向扶沟投资发放贷款5.2亿元。2019年10月16日,神州长城在《关于信息披露自查及整改措施的公告》中披露公司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上述担保,占神州长城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21.51亿元的24.17%,属于应当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神州长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