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申请诉前保全
案件胜诉顺利执行
——作者 仙桃律师 姚习洪
2022年10月底,仙桃市某辉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女士找到姚习洪律师,要求代理其公司与湖北某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向对方公司追索欠款183000元及利息。
姚律师认真查看了相关资料后,通过自己的渠道了解到湖北某屹公司的欠款较多,已有多人向仙桃市政府部门投诉该公司欠款事宜,更有不少施工队或建筑工人来事务所咨询,如何向湖北某屹公司追讨劳务费事宜。凭借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姚律师感到湖北某屹公司的财务出现了较大问题。在接受委托后,姚律师建议廖女士立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廖女士考虑到如果申请诉前保全,除了必要的诉讼费,还需要缴纳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费,自己的钱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回来,感觉这又是一笔支出,比较犹豫,迟迟下不了决心。
姚律师了解到廖女士的顾虑,耐心的帮助廖女士分析了案情:该案的证据是比较充分的,胜诉的几率很大。根据法律规定,胜诉后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是由败诉方承担;且起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执行到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如果运气好,保全到了账户中的款项,胜诉后将有利于尽快执行,能更好的保障廖女士公司的权益。廖女士最终决定按照姚律师的建议,于2022年11月3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诉讼保全,获得法院准许。所幸的是,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居然保全了对方公司账户上仅有的20万元。
随后仙桃市某辉建材有限公司依法起诉。2023年2月16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9004民初7436号民事判决,支持了仙桃市某辉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湖北某屹公司向仙桃市某辉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22年12月6日起,以18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8元,减半收取2159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9元,由被告湖北某屹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仙桃市某辉建材有限公司很快就收到了人民法院执行的全部款项。
后据了解,其他没有及时起诉,或者没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有的在时隔2年后都没有追回全部的欠款。
姚律师运用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以最小的代价、最快的速度帮助当事人追回了欠款。廖女士对案件办理的过程及结果非常满意。
相关裁判文书:
1、仙桃市人民法院(2022)鄂9004财保143号民事裁定书:2、仙桃市人民法院(2022)鄂9004民初7436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