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再说鸟事
作者:李二狗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24日
大学生掏鸟获10年6个月刑,各方口水纷纷,笔者作为一名专职林业律师,忍不住再插一嘴。
一、掏鸟这个游戏
笔者在百度输入“猎捕野生鸟类获刑”,瞬间跳出32万条信息,如果把“野生鸟类”换成“野生动物”,结果应该更多。因为野生鸟只是野生动物的一部分,在野生动物保护法里,野生鸟和其它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混编在一个大家庭,谁一旦闲得难受去招惹它们,就会惹来麻大烦。某年某月,青岛某人因非法收购了一冰柜野鸟被判11年;某年某月,云南某人因非法猎捕8只白腹锦鸡,被判11年;某年某月,陕县某人25万元买了个老虎玩获刑11年……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但大都波澜不惊地过去了,这次大学生掏鸟却捅了马蜂窝。因为,掏鸟是农村小孩普遍玩的游戏,这么一玩就作了这么大的业,确实是令人唏嘘。笔者作为一名林业律师,明知所判有据,也深以为重,不以为然。“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大学生百无聊赖掏16只鸟的“罪”,与10年6个月的“刑”来称量,显然会失衡到令人跌倒,让公众接受无能。
二、鸟比人值钱?
关于大学生掏鸟的汹汹口水中,一个问题被反复追问: “鸟比人值钱?”这个问题,本来不是问题,因为人和鸟,不是同一物种,没有可比性。但是,如果人和鸟有了相同的对比参照物,这个问题也就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现下就有两个现成的对比参照物。一是刑期。故意杀人罪的量刑,3年以上到死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是7年。而“非法掏鸟罪”的量刑,是从拘役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此来衡量,有时候,鸟的确比人还值钱。
再用价值、俗点儿说就是拿钱来比。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不可随便交易的,不可交易的物品,理论上没有市场价,它的价值由官方确定。目前我国确定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的文件是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2年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根据上述两办法规定,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标准,按照该物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2.5倍执行;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标准,按该物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16.7倍执行。燕隼的资源保护费是200元每只,每只价值3340元,相当于时下一个人的月薪;但是,如果你动了一只朱鹮,它的价值就是10万元×12.5=125万元!
所以,如果硬要拿鸟跟人比,有时候,它还真比人值钱。
三、不知者无罪?
大学生掏鸟案,罪与非罪,两派观点截然不同。有罪论,有法条支持,无需多说;无罪论的理由多多,却大都是民间解释,一时难上庙堂,惟一需要驳一下的观点是:“不知道所掏的鸟是珍贵濒危物种,不构成犯罪” 。且抬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来撑腰。可是仔细一看,全国人大的这条解释,显然没有顾及到大学生掏鸟。该解释全文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是吧,这条解释解决的是“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大学生掏鸟卖鸟,很不幸,不在此列。即是说,大学生“非法掏鸟罪”是否成立,不取决于他是否明知所掏的鸟是不是珍贵濒危物种。我们还可以反过来设想一下,如果这种“明知才罪”的观点成立,那么,如果两个人实施了同样的掏鸟行为,“明知者”被判10年,“不明知者”无罪逍遥,这种荒诞的事,会发生在法治中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