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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算工伤?
作者:谢涛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10日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不一定都能认定为工伤,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算工伤:
    第一,必须是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其他原因受伤的不算;    第二,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本人在上述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者全责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三,必须是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内因上述事故受伤。
    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