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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车被暂扣在停车场发生自燃,车主因此向停车场索赔。
作者:在线 律师  时间:2012年05月19日
  车被暂扣在停车场发生自燃,车主因此向停车场索赔。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保管合同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0年6月19日,于先生驾驶的面包车不慎与前车追尾,随后又被后面的轿车追尾。事发后,交警将于先生的车辆暂扣,并拖至浦东金海路某停车场内保管。6月21日下午,这辆事故车突然起火烧毁,相邻的两辆车也被部分烧损,后经查实,起火原因是于先生的汽车的电器线路故障所致。
  于先生认为,停车场明知暂扣车辆是事故车,且事发当天天气炎热,停车场应该检查线路,关掉电门,采取降温或遮挡措施,去除火灾隐患。作为专业的停车场,发生火情后应对不力,车辆间距太小,导致烧损其他车辆。于先生因此请求判令停车场支付自身车辆损失费7.6万元、赔偿给案外人修理费1.29万元等共计9.1万元。
  停车场辩称,与于先生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是交警部门委托拖车公司把于先生的车辆拖去,停车场只提供场所、收取停车费。事故车属于自燃,停车场不可能知道天热线路会燃烧,于先生也没有告知要把电瓶关掉或检查线路。事发当天,工作人员发现车子冒烟后马上扑救,当发现无法扑灭时,就用拖车把旁边的车辆拖走并报警,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于先生将拿着交警部门开具的放车单到停车场领取车辆、交付停车费,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
  火灾现场录像显示:6月21日下午2点35分,于先生的车子明显冒烟,近1分钟后起火。由于当时刮风,火势迅速蔓延,2点37分,车前部已火光熊熊。2点39分,停车场工作人员用拖车将相邻车辆拖走。13分钟后,消防车赶到现场,但于先生的车已化为灰烬。整个过程中,没有人对于先生的车采取灭火措施。
  法院认为,停车场在火灾发生后没有采取适当的灭火措施,保管不当,应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停车场有检查事故车辆线路等保管义务和车辆间距过小的问题,由于于先生未能举证,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酌情确定停车场对于先生的车辆损失、赔偿给案外人的维修费等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于先生的车已购买10年,经向二手车市场询价,车辆市值最终确定为1.5万元,因此法院判决停车场赔偿8388元。(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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