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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民事上诉状
作者:李翠英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02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平,男,汉族,1962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远路一号首层28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150261230001;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蓝林,女,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广场西路1号C栋2单元60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1132197712051144X。
上诉人杨平(以下称我)与被上诉人蓝林离婚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已作出(2009)东二法民一初字第4646号判决。我不服该判决中的第三、四项,故尔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重新认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请求二审法院细化我对婚生女儿王语的探视权,以便日后我能够顺利实现对女儿的探视。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本案的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并曲解了我的本意。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婚后的一段时间里,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一起共同经营东莞市水伯饮水经营部……共同添置了一套房屋、一辆长安之星小型面包车、一辆一汽红塔小货车……”并据此认定以上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实际情况是,我的饮水经营部系我婚前就开始经营了,这是我一辈子都忘不掉的事,我怎么会对法院的认定没有异议呢,因此饮水经营部理应是我个人婚前财产。再有,那部小货车早已卖掉不存在了,夫妻共同财产就该没有这项;还有,认定的这些夫妻共同财产都是我名下的,而被上诉人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收入根据《婚姻法》不也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多年来,被诉人作其公司的高管,薪金待遇不菲,而我则没有什么固定收入,法院为什么对被诉人可观的个人收入只字不提,单只分割我控制的所谓“约20万元”共同财产?法院这样判决,我不知道体现的公平原则在哪儿?
我承认,在这场离婚诉讼中,我开始是没太计较财产问题,但我的不计较是有前提和条件的,首先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非得判离的情况下,为了争得女儿抚养权,我也可以在财产上作出重大让步,即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我始终不曾说过“财产由法院依法判决”。
我和被诉人系自由恋爱,虽年龄相悬,但恋爱期间及结婚初期感情要好,我也十分眷恋夫妻双方感情,因此被诉人两次诉我,我均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根据《婚姻法》非要判决夫妻离婚,我也能够理解并接受。破裂的夫妻感情无法补救,在被诉人看来我不是一个好丈夫,夫妻关系只能解除,但父女关系是不能解除的,我还要做一个好父亲呢,所以在法庭上,我说过如果女儿判我抚养,我可以不计较分多少财产,这不是因为我财大气粗,而是与财产比较起来,我更重视亲情的维系。我承认,我女儿一直以来是与被诉人生活在一起,虽然我也十分想朝夕陪伴在女儿身边,按我的理想培养和教育女儿成才,但为了女儿的快乐和健康,我愿意站在女儿的位置上想她的感受,法院最终没把女儿判我抚养,我也可以接受。由于年龄、性格各方面所限,在东莞这样一个地区,我的经济能力并不强,多年来我无固定收入,我上面说过如果要我不计较财产的话,被诉人是要付出代价的,而现在我一愿未偿(不想离婚,想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为什么不计较财产的分割呢?法院判决的分割,实质上是分割我掌控的共同财产,对被诉人多年来的高薪只字不提,这太不公平,我绝对不能接受!原法院判决我一次性支付被诉人十万,我无力承担,而且房产证上写着被诉人大名的房产如何让被诉人协助我过户,原审法院也只字未提。我请求二审法院重新核定我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本着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分割。
(二)、一审法院只笼统地判决我对女儿有探视的权利,至于怎样实现我对女儿的探视权却只字不提。
早在我与被上诉人分居期间,被上诉人与我呕气,霸着女儿不让与我接近,探望女儿屡屡受阻后,因我内心里仍十分眷恋被上诉人,不愿为看女儿之事而与之闹翻,所以只得作罢,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多年来女儿与被上诉人生活在一起。在被诉人第一次诉我离婚期间,因我探视女儿的的问题,我们发生过争执,被诉人因此说我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给她抓到了要离婚的口实。我承认,我在情急时难免不理智,但如果不是被诉人主观上不想让我探视女儿,我能与她发生如此冲突吗?一审法院这样子的判决,日后我探视女儿,难免还要与被诉人发生冲突,我不知道果真如是,将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要想我与被诉人相安无事,除非我放弃对女儿的探视,而这是绝对不可能的。我年近五十唯有一女,我可以为了女儿的健康和快乐放弃与她共同生活,但我在精神和感情上绝对不能失去女儿,我要探视女儿维系父女之情,这也是法律赋予一个父亲的权利。因此我恳请二审法院细化我的探视权,以利于实现我对女儿的探视,同时也有利于我和被诉人之间的和平。夫妻作不成了,但也不要彼此之间有太多仇怨。
总之,请二审法院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重视我的请求,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我和被诉人之间的纷争。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