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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答辩状
作者:李翠英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02日

答辩状
答辩人:王光怀,男,35岁,汉族,住贵州省平塘县牙舟镇王宋村严家组,农民,手机13544721869。
答辩人因与梦代月离婚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1、答辩人不同意与梦代月解除婚姻关系;
2、两个孩子均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梦代月需至少承担一个孩子的抚养费;
3、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梦代月要求答辩人返还其陪嫁的全部财产之诉求;
4、原告应赔偿我精神及物质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5诉讼费用由原告罗代月自行承担。
答辩事实和理由:
答辩人看了原告诉我离婚的诉状之后十分气愤,原告所述多属不实,而是其为了达到与我离婚之目的故意编造的谎言。
我与原告均出生于贵州省平塘县,我们二人自1990年相识,然后彼此开始交往,随着双方交往增多,彼此产生爱慕之情直到正式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六月份,原告主动来到我家与我同居并怀孕在身;1999年九月份,我的父母按农村当地习俗为我和原告举行婚礼,我们的夫妻关系按当地习俗有了名份。在共同生活的日子,二人关系和谐彼此恩爱。1998年三月,我们的女儿泽娟出生了,这令我们二人都很高兴,也促使我们下定决心共同生活,于是,1999年9月我们补办了婚姻登记。
因为我们的家乡比较贫困,为了改善经济条件,自1999年夫妻双方二人来到东莞大朗镇打工,女儿则留给了我母亲照看。在这期间,夫妻双方互相关心互相支持,虽然经济上不是很富足,但彼此对这个温暖的家都感到满意。2006年7月,我们夫妻俩又生育了一个男孩儿,这让我尤其高兴,也让我更疼爱甚至感激我的妻子即原告。那时候我觉得我是这世上最幸福的人了。
谁知,生活总会发生变化,2007年我的返流性胃炎病情加重,影响了工作甚至生活。原告就劝我带着小儿子回老家医病,我当时误以为她是好意,就听从她的劝告。在老家我惦记原告,不能安心养病,只是小住了十几天便返还莞地。我一返回,原告就找茬跟我吵架,我感到很纳闷,后来发现他与我们同省的一个男性朋友关系密切,再后来原告竟与那男子一起逃离了家,也不管年龄幼小的孩子。几次三翻,原告始终不肯好好与我过日子,让人不能容忍的是,2008年原告竟与那名男子生了小孩子。若不是看在夫妻情面上和幼小的孩子上,我完全可以一纸诉状把原告告到刑事法庭上,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我考虑很久,决定原谅她,如果她愿意回心转意,我仍然给她一次悔过机会。但我不会同意与原告离婚,为了以前多年夫妻间深厚的感情,为了孩子在完整的家庭里身心健康的成长,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能够与我和好,能够重新返回到我们共同的家庭,以前她那些让人不齿的错误我可以忘了。如果她为离婚之事纠缠不休,我将保留起诉她重婚罪的诉讼权利。
上以述及,我们的大孩子及我们的女儿,先是我和原告共同抚养,而后是我的母亲在我们打工后为我们照看,原告从没单独抚养过她。把一个女孩子交给对家庭、丈夫及子女不负责任的母亲抚养我怎么能放心呢?所以,大女儿坚决不能让原告单独抚养。再说,小儿子刚满周岁,原告就让我带回老家,以后又是我一路带着他到处寻找弃子离家的原告。原告作为一个母亲,竟为了自己一时贪欢,不顾及还未断奶的幼子,这样的母亲,我怎么能把那么小的孩子交给她抚养?我虽然没甚本事,但我发誓作一个好父亲,我的两个孩子是绝不能分开的,只要我一息尚存,我就养活我的孩子。那么,作为孩子母亲的原告,理应有义务支付孩子们的至少一个孩子的抚养费吧?
我和原告当初定婚时,我们家按习俗支付了原告一万三千元婚约彩礼,而原告嫁到我家时,只带来寥寥的生活必须品作为陪嫁。多年的夫妻生活共同使用消费后,那些东西早已消耗怠尽,现在原告要我返回,简直是无稽之谈。
自我和原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时,我在个人感情上再无非份之想,一心一意地作原告的好丈夫,而原告却不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移情别恋,擅自出轨,竟跟别的男人生下小孩子,这让我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再说,2007年、2008年两年来,为了寻找她,我带着幼小的孩子四处奔走,劳民伤财,无心工作,经济上陷入窘迫,这都是原告造成的,原告理应赔偿我。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正是原告不负责
任,放着好日子不过,无端地移情别恋,随便挑起与我离婚的纠纷,所以诉讼费用理应由她来承担,不该我负责。自我们结婚之后,经济上原告一直大权在握,她离家逃走后,尽数带走了我们多年的积蓄。恳请人民法院充分尊重我的意见,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