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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股东如何退股?
作者:张建党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31日
在公司创立之初,股东各方的资本和影响力往往是不均等。有的股东有资金实力可以提供较多的启动资金,而有的股东主要优势是在于对行业的熟悉或者一些特殊的人脉及技能。由于我们国家在成立公司时不能将这些作为一种资本认定为出资,所以这些股东往往会成为持股比例额较少的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在公司的合法权利,成了小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就要思考的问题。一般公司成立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往往由大股东实际掌控。对于小股东面临的被侵权包括:1、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不透明;2公司长期不分红;3、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等侵害股东的行为。4、长期不召开股东会或者召开股东会后无法形成有效决议;5、解散公司请求权;6、利用撤资(减少注册资本)退出;7、利用公司被吸收合并注销退出。    (一)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权。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在诉讼中权利受侵犯的股东自然是原告,公司应列为适格的被告。   (二)股东拥有股东分红权。《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为诉讼案件,律师应当根据股东要求盈余分配的具体案情决定诉讼策略。1、公司盈余分配方案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由股东(大)会通过,所以公司股利分配原则属于公司自治和规定自治的范畴。如果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通过,而公司不予执行,则股东完全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履行给付。2、公司盈余分配方案未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如上所述,股利分配问题属于自治范畴,若未经股东会通过分红方案,这时起诉时要慎重审查是否符合以下三条件:1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必要性2、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合理性3、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符合股东平等原则。若不符合三条件,则股东可向法院请求强制公司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进行分派股利,此诉属于给付之诉。此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专设“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这一二级案由。 ( 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等侵害股东的行为,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董事、监事、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以及股东派生诉讼。    公司成立前,必须要由各个股东制订公司章程并报工商局备案。对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及股东对于公司的影响,都可以通过章程进行规定。小股东如果在章程中为保护自己的权利作出预先安排,则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比如《公司法》中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要求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重大事项的范围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而对于一般事项,则要求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小股东在订立公司章程时,为了保证自己的话语权,可以要求增加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才能通过的提案。那样,在某些方面,自己的较小股权才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另外,在刚刚提到的一些小股东以自身技术或是人脉关系出资的情况中,可以预先与大股东协商好一些股权激励方案。这样,当小股东的作用正真体现后,公司也可以按照方案,给予小股东相应的股权激励。(四)公司长期不召开股东会或者召开股东会后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两类:大股东吃定小股东,公司成本小股东分担,公司盈利时有自己私心;这是救济方法有几种,但达到双赢方法最好是退股,股东行使退股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股权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纠纷特别提醒:股东退股应满足三大法定情形:(一)长期不分红,(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生命的延展。只要退股股东有证据证实自己对决议投反对票,即可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合理价格的退股诉讼。对合理价格的确定问题,退股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股东退股之时的净资产。依据净资产和退股股东所持股比例,就可计算出价格;一般是双方协商定价格。(五)解散公司请求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权律师提醒: 股东必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才有资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是否符合以上任一法律条件,关键要看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充分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必须举出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公司符合前述法定解散条件,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从维护股东权益角度出发,建议股东应有意识地搜集与公司、其他股东相关的法律文件,并为己方的法律行为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请求、通知时应以邮寄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并索取邮寄凭证)。 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保全公司财产或作相关证据保全。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本条至关重要,保全公司财产或证据可以防止相关财产、证据被转移、隐匿,毁灭,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及保证法院裁判能得到实现。律师提示,由于申请保全时要向法院提供相当于被保全财产价值的担保及与财产、证据相关的线索,提取诉讼的股东应提前做好准备。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只能被列为第三人。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须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第一百八十三条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法院认定解散较为困难,但从解决问题从发,逼迫大股东让步来说,确实是一种杀手锏,但也不是万能灵药,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而定。        (六)、利用撤资(减少注册资本)退出   《公司法》第38条、第47条、第178条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了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利用该规定,实现股东撤资退出,从而避开国有股权转让的复杂程序。 按该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履行的程序有: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同意)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报纸上公告、修改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但需要注意,第一,减资必须取得其他股东的支持才能得以顺利实施;第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三,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七)、利用公司被吸收合并注销退出。   《公司法》第173条第二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第174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175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是一种无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亡和变更公司的行为,易保留被吸收公司的资质,特别适用于被吸收的公司债务复杂难以清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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