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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犯罪后脱逃经亲友规劝投案途中被抓获,能否认定为自首?
作者:宋开诚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亲办案例
        嫌疑人王某于2016年成立某投资管理公司,以虚构高额利息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吸收存款,并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以吸收新的存款来偿还之前投资者的存款和利息,最终于2018年2月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偿还。投资者报案后王某于2018年3月携全家以及巨额资金潜逃,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对王某公司及其员工进行调查并拘留了除王某以外的犯罪嫌疑人。2018年5月,王某经其亲友的劝说,最终决定投案自首,因王某潜逃于外省,在驾车归案的途中,经高速路收费站时被查获,后公安机关王某采取强制措施。

争议焦点 
        王某犯罪后潜逃,经亲友会劝投案途中被抓获是否属于自首?

正方观点 
        王某虽犯罪后潜逃于外省,但在亲友的规劝下选择主动投案,在投案途中被抓获,但只要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仍然不排除其主动投案的自动性,应当可以视为自首。

反方观点 
        王某的行为不属于自首,因其没有体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自动投案并没有完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在被直接抓获的情况下,既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应当视为坦白。

律师观点
王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王某虽在投案途中被警察抓获,但其自动投案的行为已经完成 
        根据《自首立功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嫌疑人在其家庭亲友的劝说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的途中被抓获,虽然没有完成自动投案的全部行为,但投案的行为明显已经实施,说明其主观上具有自动投案,接受法院审查,裁判的心理准备和意愿,客观上也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其被公安人员抓捕并非是被动抓捕。当然,对于犯罪行为是否在亲人的劝说下前往投案,必须明确查证属实。如果在抓捕的警察和亲友对于投案的真实性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应该结合全案以有利于被告人(嫌疑人)的原则予以处理,也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必须如实供述才可以认定为自首 
        自首必须包含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虽然嫌疑人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对其投案的主动性,可能存在证据认定上的问题,但是应当结合其到案后的实际表现和供述的情况,予以综合认定其投案的目的。因此属于在亲友规劝下到案的行为,要构成自首的话,必须符合如实供述才可以认定。

三、注意区分“不如实供述”和“为自我辩解”的区别 
        虽然自首相关的规定都要求如实供述作为必要的条件,但是从人的本性来考虑,主动到案后如果就主要的犯罪事实予以明确的承认,但是在供述过程中存在为自我进行辩解和辩护的,不应直接断然认定为不如实供述。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不如实供述和为自我辩解的区别和界限。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存在某些为自我辩解的言语,而直接取消其如实供述,进而否定其自首。

律师资料

宋开诚律师
电话:189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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