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开展以来,值班律师大量参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案件诉讼进程加快,司法资源得以合理利用。繁荣之下仍有残叶,我方在办理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中,也偶遇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的具体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开展以来,值班律师大量参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案件诉讼进程加快,司法资源得以合理利用。繁荣之下仍有残叶,我方在办理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中,也偶遇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的具体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第二项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四)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五)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职责以及地位浅析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则值班律师在场,是签署认罪认罚的具结书的必要条件 “在场”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是需要值班律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值班律师的地位虽区别于正式的辩护人,但作为一名律师,值班律师也应秉持职业素养,对每一个案件审慎对待并认真负责,尤其是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一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代表其接受一切后果,包括当事人与辩护律师无法继续就事实发表意见,更需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让其充分认识、理解认罪认罚制度。
法律要求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提出意见,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值班律师应在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第一应当确认当事人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以及签署的后果已充分理解;第二,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告知当事人综合其犯罪行为、犯罪情节,检察机关在具结书中确认的罪名以及刑期是否适当、合法、从宽;第三,值班律师应当对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提出法律意见;第四,在当事人已完全明了上述问题之后,确认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
值班律师虽不是当事人的辩护人,但其仍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帮助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工作,值班律师依法需做到上文中陈述的第二、第三点,就需要值班律师对案件进行阅卷、会见等深入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也为值班律师履行职责和义务提供法律上的便利和能动性,可以说,值班律师虽无辩护人之名,但其实际已经具有部分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律师发现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问题
1、值班律师认罪认罚程序中仅发挥见证人作用;
2、值班律师在参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不阅卷、不会见,对案件情况不甚了解;
3、值班律师未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更未向检察机关发表定罪量刑的意见;
四、实案分析
我方曾办理一起案件,案件被告人家属在进入审判阶段后委托辩护人,辩护人阅卷后发现,该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之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可能因案件纷繁,对此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当事人自愿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相对而言倾注的时间和精力较少,最终确认的刑期宽泛,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依据该当事人的涉案金额、犯罪次数等,其可能判处的最高刑期在有期徒刑17个月),甚至辩护律师发现该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类较重罪行的特殊坦白情节(相对普通的如实供述情节从轻幅度更大),检察机关未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予以认定,而本案当事人的值班律师对上述问题没有提出任何意见,仍在“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中给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正确、讯问程序合法、量刑建议适当”的答复,显而易见,这位值班律师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时,并未完全履行其应尽职责和义务。
上文已经阐述,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地位和作用都是至关重要的,若值班律师仅是充当见证人,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是否流于形式?那么认罪认罚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又该由谁来维护?认罪认罚程序又如何得以维系?
如今,我国正大力推行认罪认罚程序和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责任非常重大。目前值班律师制度可能尚不完善,但法律已为值班律师的履职提供空间和能动性,我们不能期待法律一日之内健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空间,履行自己应尽职责和义务,严格约束自己,推动制度的健全,才能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真正实现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第二项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四)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五)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职责以及地位浅析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则值班律师在场,是签署认罪认罚的具结书的必要条件 “在场”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是需要值班律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值班律师的地位虽区别于正式的辩护人,但作为一名律师,值班律师也应秉持职业素养,对每一个案件审慎对待并认真负责,尤其是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一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代表其接受一切后果,包括当事人与辩护律师无法继续就事实发表意见,更需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让其充分认识、理解认罪认罚制度。
法律要求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提出意见,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值班律师应在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第一应当确认当事人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以及签署的后果已充分理解;第二,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告知当事人综合其犯罪行为、犯罪情节,检察机关在具结书中确认的罪名以及刑期是否适当、合法、从宽;第三,值班律师应当对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提出法律意见;第四,在当事人已完全明了上述问题之后,确认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
值班律师虽不是当事人的辩护人,但其仍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帮助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工作,值班律师依法需做到上文中陈述的第二、第三点,就需要值班律师对案件进行阅卷、会见等深入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也为值班律师履行职责和义务提供法律上的便利和能动性,可以说,值班律师虽无辩护人之名,但其实际已经具有部分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律师发现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问题
1、值班律师认罪认罚程序中仅发挥见证人作用;
2、值班律师在参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不阅卷、不会见,对案件情况不甚了解;
3、值班律师未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更未向检察机关发表定罪量刑的意见;
四、实案分析
我方曾办理一起案件,案件被告人家属在进入审判阶段后委托辩护人,辩护人阅卷后发现,该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之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可能因案件纷繁,对此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当事人自愿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相对而言倾注的时间和精力较少,最终确认的刑期宽泛,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依据该当事人的涉案金额、犯罪次数等,其可能判处的最高刑期在有期徒刑17个月),甚至辩护律师发现该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类较重罪行的特殊坦白情节(相对普通的如实供述情节从轻幅度更大),检察机关未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予以认定,而本案当事人的值班律师对上述问题没有提出任何意见,仍在“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中给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正确、讯问程序合法、量刑建议适当”的答复,显而易见,这位值班律师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时,并未完全履行其应尽职责和义务。
上文已经阐述,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地位和作用都是至关重要的,若值班律师仅是充当见证人,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是否流于形式?那么认罪认罚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又该由谁来维护?认罪认罚程序又如何得以维系?
如今,我国正大力推行认罪认罚程序和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责任非常重大。目前值班律师制度可能尚不完善,但法律已为值班律师的履职提供空间和能动性,我们不能期待法律一日之内健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空间,履行自己应尽职责和义务,严格约束自己,推动制度的健全,才能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真正实现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