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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作者:林鹏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4日
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  林鹏律师
1工伤认定含义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 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认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至第16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视同工伤者,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基础事实;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不属于工伤事故。
    2工伤认定机构及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参保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未参保职工的,重庆市内的用人单位由注册地或住所地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重庆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生产经营地区县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3、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及提供材料
   1)申请主体。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分为:
①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果有特殊情况,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同意,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期限是1年。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工伤认定提供材料
    受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单位工商注册信息;
③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④事故发生时在现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两人以上,附身份证复印件);
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例(需加盖医院鲜章);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举证责任和认定
  在接受工伤认定申请之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举证责任,并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15日起提供相关不是工伤的证据。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认定为工伤。
    5、工伤认定时效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决定包括认定为工伤决定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6、争议处理
     职工或者其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该文书6个月内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三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主体责任法定情形
1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即男性满60岁,女职工满50岁,女干部满55岁)工伤问题
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进城务工农民工超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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