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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律咨询 | 上班路上电动车互撞可申请工伤吗?
作者:刘会玲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9日
本文为本人日常工作中整理
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敬请读者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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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微信朋友咨询上班路上电动车互撞可申请工伤吗?


律师解答: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由单位申请,如果这个期间单位没有申请,个人可以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后,一年之内申请。并且正常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评析:目前我国电动车越来越普及,劳动部门受理因劳动者骑电动车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案件也越来越多。但在实践中有三种情况
1、  劳动者骑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交警部门认定劳动者承担非主要责任。
2、  电动车与电动车相撞,当然也应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
3、  劳动者在没有与其他机动车相撞的情况下,自己骑电动车摔伤。
 
 

第一、  第二种理由在此不赘述,单针对第三种情况,即,骑电动车上下班途中摔倒受伤应属于工伤,谈下我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条例的目的为“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即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那么上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因工作”的原因,骑电动车摔伤是遭受“事故伤害”,因此应认定属于工伤符合立法本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及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分别以“兜底条款”和禁止性条款对工伤认定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因此,个人认为,劳动者骑电动车上下班途中摔伤,虽然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至六款明确列举工伤范畴,但明显不属于工伤认定禁止性条款,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对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的工伤认定范围,应尽可能朝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进行宽泛理解,以体现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