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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南山离婚律师,南山离婚律师
作者:陆慧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05日
南山离婚律师
南山离婚咨询:18718680963.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法共同生活,双方不得不选择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有:

1、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这主要是双方在婚前接触的时间不长、彼此缺乏深入的了解,现实中闪婚、闪离就属于这种情形;
2、婚后性格不合,两个人的性格不合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时间一长矛盾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3、夫妻一方与对方的父母及其他亲属关系紧张,也是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4、双方的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亦容易产生矛盾。现如今夫妻各自的老家分属不同的省份已属常态,生活习惯的不同会导致婚后一系列的问题,如果双方不能互相包容理解,离婚是迟早会面临;
5、一些夫妻年龄的差距较大,也容易产生夫妻矛盾;
6、双方的学识、阅历的差距,会影响夫妻感情;
7、一方或双方均有有家庭暴力;
8、一方有婚外情;
9、一方重婚的;
10、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1、一方婚后患有精神疾病的;
12、一方婚后不孕不育的;
13、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目前,我国法律确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到双方登记结婚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哪个法院对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离婚的,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的住所地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故外地人在深圳离婚的,须被告一方在深圳居住满一年。
 
深圳南山离婚律师法律规定的特殊管辖的情形: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