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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许某受贿案二审辩护词

作者:温作团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5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许某委托,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指派温作团律师担任许某受贿案在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在依法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其陈述和辩解,仔细阅研案件卷宗,经过了庭审,已清楚的了解了案件情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对于本案,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未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某不构成受贿罪。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许某开始是国有企业的一名普通的合同工,后转为水产管理处聘用的员工,从事的多是劳动性质的,公权力属性不明显,在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也可能有所谓的管理,但他的这种管理是属于事务性的管理,非公务性管理,他的权力行使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公务性权力”,而只是具体事务处理上的“业务性权力”,而这种权力与刑法规制的受贿罪的钱权交易中的“公权”并不是一回事。
二,被告人向姜某借钱的事实清楚明确,不能认定为是“索贿”
    1.从被告人、姜某、江某、徐某的笔录中均表示被告人当时表示的是借钱的意思,并且多次表示过要归还。
    2.证人周某的证言也证实了被告人是向朋友(姜某)借钱,试想如果被告人是向他人索取贿赂的这种“黑事”,正常情况下,他是不可能向别人提起的,只有在他认为是借钱的这种“正当事”才有可能向朋友或同事说起。
     三,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前租户场地清退,被告人去做思想工作等协助清退,这是被告人的本职工作,也是被告人负责出租房屋工作应该做的工作,被告人并没有额外、特意的使用职权;
2.打官司事件,该事情真象不明,许某的笔录里说是姜某找到他与陈某讨论打官司的事情,但陈某的证词说没有,打官司是他与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某昌的决定,姜某说的被告人没有催他们清退场地也有问题。打官司不是催吗?而且陈某的证词也与此相矛盾,是经多次催促不搬才打官司的,而且他们的上级单位(江北农林水利局)是要他们限期做好搬迁工作的,是要对他们该项工作进行考核的,故,单纯从利益上考量,他们也不可能会为了让姜某等人获得更多的赔偿而与其约定用打官司来拖延时间,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姜某多获得拆迁款能给他们带来直接的利益,这根本不符合一个理性人的行事原则。
    而且,被告人的借款是发生在他们与姜某等人没有业务来往的二年后(三江经营部在2010年底至2011年初就清退完毕),这期间,被告人与姜某并没有任何不当的经济往来,这时候,被告人手中根本没有能影响到姜某任何利益的权力,姜某也没有要求被告人为他做什么,这不符合受贿罪这一钱权交易的本质特征。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受贿罪,恳请法庭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法公正裁决。
                             辩护人:温作团
                             201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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