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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刘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辩护词
作者:吴兴桂 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14日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的委托,指派吴兴桂律师担任刘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的辩护人。本律师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相关案卷,对案件事实已有了基本的了解,就目前的证据来看,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贵院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理由如下:
一、305房不是被告人承租的,是张三租的。被告人入住,房东还要打电话通知张三并征得其的同意后才开锁给被告人借住。这一点在房东的讯问笔录供述的很清楚。被告人也只是偶尔过来玩才借张三租的房间住一、二天。
二、被告人自始至终都没有承认涉案枪支是他的,相反在几次的讯问中他都说手枪是张三的,他见张三玩过,还问过他这到底是真枪还是假枪。被告人也根本说不出这把枪的来源。
三、在被告人2014920日入住的当天,他也根本不知道房间里有一把手枪。这一点在笔录中也说得很清楚,他自己也供述不排除张三或者李四想要陷害他。
四、犯罪嫌疑人入住的当天,张三和李四均出入过该房间,这一点被告人的笔录中说得很清楚。据被告人所说,当时的监控录像也完全是好的,因为他曾经去监控室玩过。因此房东第三次笔录供述“案发当天张三和李四没有进过该房间以及监控是坏的”均与事实不符,也与第一次、第二次的笔录相矛盾,第一次供述是他在房间睡觉直到警察打电话给他才醒来。第二次供述是他不清楚。李四的供述也是不真实的。
五、该枪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做过指纹鉴定,因此到底被告人有没有接触过这把枪还不能确定。
六、就算退一步说,即使张三是早已回家了,只要他还没有退房,这房就属于张三承租的,他就有可能把枪留在房间里,况且,本案中没有任何人供述看到过被告人把玩过这把枪。本案的证据疑点无法合理排除。
综上,辩护人认为,虽然在被告人借宿的房间发现了一把手枪,但被告人已明确告知该枪是张三的,他根本不知道张三把枪藏在房间里,现在张三跑了,就认定这把手枪是被告人非法持有属于证据没有达到确凿、充分的程度。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贵院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此致!
                          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吴兴桂
                              O一五年 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