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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认清你的交易对象
作者:宋健 律师  时间:2012年02月19日
如何认清你的交易对象



     甲是一餐饮企业主,欲投资矿业,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宴请乙。乙风度翩翩,器宇不凡,自称担任过某部处长,现在到云南挂职,自己父辈是老红军,高干,现在某局任领导,同桌之人皆称其为“局长”。

     甲请乙代办探矿证,协调关系,付款60万元,没有收条,另外,经乙指定甲又付50万元给据称在国土资源部背景相当深厚,现在担任某领导秘书的丙,有汇款凭证,无任何书面合同。

     后来,事情毫无进展。乙和丙手机关机,不知所踪。后经查,乙与丙根本不是国家公务员。

     此类案例,在法律实务中多如牛毛。甲的行为究竟触犯哪些法律规定,应如何定性,这是专业的法律问题,暂且不论。而从企业经营的角度看,这个案例又给我们的企业家们什么启示呢?

     笔者认为,可用一句话来概括:认清你的交易对象。

     任何一个正常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要与形形色色的客户打交道——有企业、也有个人,有老朋友、也有陌生人,有诚信经营者,也有坑蒙拐骗之徒。这就要求企业家们必须具有对客户的甄别能力。当然,企业家们并没有那么多时间去研究如何甄别客户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因此,这项工作往往交给专门的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

     从法律的角度看,“认清你的交易对象”,就是对交易对象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的审查。

     究竟如何审查呢?这主要分两种情况。

     首先,跟自然人交易。跟自然人交易,审查内容和方式都相对简单。

     一、签约能力审查。审查交易对象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是否年满18周岁,是否为精神病患者。审查方式主要为查看交易对象的身份证件,详细的家庭地址及现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并通过自身渠道验证这些情况的真实性。

     二、资信情况、社会声誉调查。一般来说,跟自然人交易,对其社会声誉、自信状况都较为了解。但若涉及重大项目,或者是对于不甚了解的交易对象,则需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全面掌握对方的资信情况、社会声誉,以降低合同风险。

      三、经营资格审查。这主要是针对交易对象是个体工商户的情况而言。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范围限制,若合同约定的内容超出其经营范围,虽然未必一律无效,但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审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极其重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签约时须确保有其负责人签名,而不要轻信印章,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的法律风险。

      其次,跟法人交易。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主要表现为公司。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受到的限制比自然人严格得多,加上其自身规模较大、内部关系较为复杂,因此,审查内容更复杂,难度更大。

      一、确认组织形式。进行组织形式审查,主要是为了确定交易对象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审查法人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审查:该法人是企业法人还是事业法人;是国有、集体所有还是私有;若该法人是公司,则需审查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个人出资还是企业出资。不同的组织形式,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类型和能力是不同的。

     组织形式可根据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确定。

      二、调查年检情况。主要审查交易对象本年度是否通过年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工商行政机关一般只对三种企业不予通过年检:一是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企业;二是虽然实收资本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但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相差悬殊的企业;三是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只要未通过工商年检,该企业法人的资信都值得怀疑。

     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限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该规定,未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民事主体地位随即灭失,将不具备合同主体地位。跟这样的“企业”交易,血本无归的可能性非常大。

      三、审查经营期限。若交易对象的经营期限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或者其剩余经营期限比拟签订的合同期限短,则要求其更换营业执照或将拟签订的合同期限缩短到交易对象剩余经营期限之内。

     若交易对象剩余经营期限比拟签订的合同期限短,而我方又迫切需要签订该合同,则可在合同中约定:若交易对象的经营期限届满而其不能提供新的有效营业执照时,我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对方承担。若我方是买方,还可约定付款期限在对方提供了新的营业执照之后,如此可大大降低我方的法律风险。

      四、调查经营范围。《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可见,现行司法解释规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这不意味着经营范围审查不再重要。首先,关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行业或事项,无经营权的法人主体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其次,若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三人利益,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例如,建筑企业要有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房屋开发的资格证书,进出口企业要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金融企业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等。如果对方不具这些资格的就不能签订合同,即使签订了也很可能无效。因此,查看交易对象资质证书并验证其真实性,确认交易对象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防范合同风险的一个必要手段。

      五、调查注册资金真实性。通过公司在成立时提供的银行存单、验资报告,再去核实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的目的是确定对方是否有虚假注册的情况。虚假注册主要有以下几种:(1)验资报告上所注明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2)验资报告中所注明的会计事务所虽然存在,但报告书不存在,是假的。以上这两种情况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特别是在一些由中介机构代办的企业注册中。(3)验资报告中的实物没有转移所有权。

     六、审查会计资料。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是会计核算不同环节形成的记载有关单位经济业务活动情况信息的重要文件,是反映法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载体。审查交易对象的会计资料,是了解其资信情况的重要手段。

     七、调查股东情况。股东作为企业法人的投资主体,也是企业法人的控制人,特别是大股东,其个人能力、性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股东情况调查分三个方面:

     一是审查股东是否真实。有的企业,注册登记若干个股东,但实际上真正的股东只有一人;有的企业,注册的登记的股东只是挂名而已,企业的实际掌控者另有其人,即隐名股东。如何核实股东的真实性呢?首先根据该企业法人的工商注册资料中注册的股东逐一去核实,看其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有实际经营管理权。

     二是审查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股东之间的关系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股东关系融洽,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便容易出台和顺利执行;股东交恶,特别是地位相差无几的股东产生矛盾,企业的资信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三是审查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大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决定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个人资信几乎决定了企业资信。充分了解交易对象大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情况,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合同风险。

     八、调查经营历史。经营历史体现商业信誉。交易对象历史“清白”,合同风险较小;交易对象是“老赖”,则风险较大。通过审查法人经营历史,可了解其经营作风、经营状况,对合同风险评估也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九、确认法定地址和公司账号。法定地址,它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中心,有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应当事人其他方面的情况,而能为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定地址也是送达法律文件的确定标准。公司账号,是在发生纠纷时确定对方资产的最有效的途径。例如,万一发生纠纷,可根据对方公司账号申请财产保全,以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情况发生。

     跟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交易的情况,与跟法人交易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以上是调查交易对象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的主要方式,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交易都需要通过这些方式全方位审查,而要根据交易的性质、标的、背景等情况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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