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原告邓某与被告杨某于2014年4月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工作认识,2015年4月16日登记结婚,2016年2月4日生育儿子杨某某。婚前两人感情一般,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吵闹,大多数情况下争吵之后双方都会陷入长期的冷战中,对双方精神造成很大的折磨。孩子在原告老家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生活,期间被告基本没管过孩子。2019年6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期间没有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于被告已很长时间无法正常沟通,已无和好的可能,因离婚及孩子抚养等事项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判决时间:2021年3月4日
审理结果:代理原告胜诉
一、被告杨某与原告邓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杨某某由原告邓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待孩子年满14周岁后由其自行决定跟随原告或被告生活),被告杨某支付抚养费1000每月,每半年支付一次。被告杨某享有探视权,每年寒暑假随被告生活十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江西省南昌某处的房产归被告杨某所有,房贷由被告杨某自行承担;飞度牌某车归原告邓某所有,标志牌某车归被告杨某所有,其他各人处财产及各人衣物用品归个人所有,小孩衣物用品归小孩所有。
办案心得、经过:
这个案子中男女双方维持形式上的婚姻多年,因男方对母子的不管,女方终于还是提起了诉讼。庭审中,男方对离婚没有意见,只是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女方坚决不让步。后经法院调解,律师与男方的多次协商,最终确定以12岁作为临界点,12岁以后孩子跟谁生活由孩子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