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与被告雷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从事玉器销售行业的工作,原告出于个人喜爱欲向被告购买玉器。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被告支付定金30000元,1月26日支付尾款98800元,1月27日支付加工费和抛光费10640元,合计139440元。所有购买流程及支付均是通过微信的方式,在近三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既不向原告供货又不退货款,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刘某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判决时间:2021年3月2日
审理结果:代理原告胜诉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争议事实发生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行为。原告已足额支付了玉器款,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交付玉器,后经原告多次微信催问,被告亦承诺2020年春节前交付玉器或者退款,现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在微信中已多次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亦无异议,视为双方解除合同,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玉器款13944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以1394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经审查,其利率及利息计算期间均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经过:
这个案子对原告来说是轻信了被告,但被告却是屡屡的不讲信用,这在现实生活中的经济纠纷中很是常见。对于原告来说,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我个人建议尽早起诉,但起诉需要证据,建议先咨询律师需要什么证据,这样便于“对症下药”,待证据收集充分,便可提起诉讼并同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目前,诉中财产保全可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对方名下的所有账户,对于最大限度的实现债权有所帮助。